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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酒館”監管算“酒吧”還是“餐飲企業”?

發佈時間:2024-02-11 17:46:29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作者:朱國亮 沈汝發 | 責任編輯:蔡得軍

歌手趙雷的一首民謠《成都》,唱紅了“小酒館”。行走在各個城市的大街小巷,“小酒館”隨處可見。

提供伴奏音樂,可以跳舞、打碟的“小酒館”屬於“酒吧”還是“餐飲企業”?這類場所能否在學校、幼兒園周邊營業?記者調研發現,為了規避監管,這一介於兩者間的新業態,大多申領的是餐飲營業執照,但其經營項目卻和酒吧相倣,易導致糾紛並潛藏安全隱患。

喧鬧的“小酒館”

霓虹閃爍,強勁的音樂和昏暗的燈光將氛圍拉滿……在東部某市的一座老舊商業綜合體內,近幾年先後涌現出7家“小酒館”。這些“小酒館”酒水價格較為便宜,成為年輕人喜愛的娛樂消費場所。每到深夜,特別是節假日,人聲鼎沸,熱鬧非凡。

這座商業綜合體的隔壁就是一所小學,相距約100米還有一所高中。按照有關規定,這樣的地段不宜開設酒吧等娛樂場所,然而這些“小酒館”不僅長期存在,還未按規定懸挂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標誌,並堂而皇之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記者採訪了解到,由於不少年輕人收入有限,同時有聚會放鬆的需求,所以不少人選擇到“小酒館”消費。年輕人聚集,加之酒精作用,導致治安案件多發。

據統計,近一年內,該商業綜合體報警高達84起,立案48起。其中盜竊警情10余起,打架鬥毆類警情65起,消費糾紛和救助警情近10起。在打架鬥毆類警情中,90%為“00後”的年輕人。

同時,這些“小酒館”也存在一定安全隱患。“按照有關規定,酒吧營業面積與準入人員數量有嚴格核定標準,並應配置相應的安保人員、安保設備。”相關部門一位負責人説,然而這些“小酒館”以不是酒吧為藉口,均不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有些甚至連消防許可證都沒有。

記者採訪看到,每到週末、節假日,狹窄、昏暗的“小酒館”裏人潮擁擠,座無虛席,有時人手一根熒光棒,自娛自樂開演唱會,又或者站在桌上、擠在過道裏集體跳舞,較容易發生踩踏等安全事故。

是餐飲場所還是娛樂場所?

作為一種新的業態,近年來,“小酒館”如雨後春筍般紛紛涌現。記者調研了解到,由於娛樂場所管理規定相對嚴苛,先期投入和運維成本高,許多“小酒館”不申領“酒吧”營業執照,而是申領餐飲營業執照。

諸如此類“打擦邊球”逃避監管已經成為一種常見現象。記者在“天眼查”App查詢“酒吧”“酒館”“餐吧”發現,大量類似酒吧的“工商資訊”的行業一欄顯示為“餐飲業”,甚至有一家還是上市連鎖企業,在雲南、貴州等許多地方有分店,其申領的營業執照也多為餐飲營業執照。

記者從相關部門了解到,這些“小酒館”利用新的營業執照申領規定,打“擦邊球”。按常規做法,酒吧應該申領酒吧營業執照,然後按照娛樂場所管理相關規定經營。然而,這些“小酒館”均申領的是餐飲營業執照,有的之前申領的是酒吧營業執照,後來也登出並重新申領餐飲營業執照,有的還將原來名稱中的“酒吧”二字改為“餐吧”“酒館”。

營業執照認定的性質發生變化,參照的管理規定也就不同,造成了現在的監管難題。《娛樂場所管理辦法》中明確,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遊藝等場所。這一“辦法”還進一步明確,歌舞娛樂場所是指提供伴奏音樂、歌曲點播服務或者提供舞蹈音樂、跳舞場地服務的經營場所。

“你説它是餐飲,它主要經營業態是各類酒水,與酒吧沒有多大區別;你説它是酒吧,它又説是餐飲,雖然沒有廚房,但也會提供一些小食或者預製菜,最重要的是提供伴奏音樂但不提供歌曲點播服務,裏面可以跳舞、打碟但不設舞池。”一位相關部門負責人説,這些“小酒館”不設舞池、不提供歌曲點播服務,正是有意規避歌舞娛樂場所的規定。

“小酒館”申領餐飲營業執照,規避娛樂場所管理,給監管帶來難題。記者欲聯繫當地文旅、市場監管兩部門就此話題進行採訪,一個明確説這類“小酒館”不屬於其管理職能範圍,一個表示目前這個話題難以回應。

亟待堵上“監管盲區”

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藍天彬説,這一問題的癥結在於《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相關條款規定較為籠統,而一些新經濟、新業態又刻意規避這些條款,導致基層執法難以把握,面臨兩難選擇。江蘇朗盈律師事務所主任沈玉宇認為,申領營業執照更便捷了,而監管執法卻沒有形成合力。

“作為疊加酒吧和餐飲雙重元素的新興産業具有相當的市場需求,但不能變酒吧名為餐吧或酒館,利用餐飲營業執照與監管部門‘打擦邊球’。”江蘇省社科院社會政策研究所副研究員樊佩佩認為,披上餐吧外衣的實質性娛樂場所存在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可能性,這些場所出入人員構成複雜,且場所內部做不到完全禁煙,這些都極易誘導未成年人沾染吸煙喝酒、夜不歸宿等不良習性。

樊佩佩建議,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有必要以立法形式對校園周邊的監管“模糊産業”進行界定,進一步明確學校周邊營業限制,防止因對“模糊産業”認識不一而導致執法標準不同,産生未成年人保護的盲區。

接受採訪的社會學者、法律工作者認為,針對這一現實問題,一方面要強化部門聯合執法,認真研判這類“小酒館”的實際經營業態與申領的營業執照經營範疇是否相符,並從保護未成年人視角推進管理,嚴懲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的行為。職能部門要適應新的監管業態,加強聯合監管,以“我管”促“都管”形成監管合力,推動解決未成年人保護的普遍性、系統性、源頭性問題,為他們的成長保駕護航。

另一方面,有關人士建議,對《娛樂場所管理辦法》進行調整,進一步明確這類“小酒館”的行業屬性和監管主體,以新的監管適應新的業態發展。

(記者 朱國亮 沈汝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