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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揭露“惡魔”真面目:日本侵略者集體犯罪
“酷刑是人類社會發展史上極其野蠻殘暴的行為,而侵華日軍酷刑之酷、之虐、之惡、之毒、之暴、之恥,更是達到了極點,非語言能形容,真是正常人不能為,善良人不願想,心軟人不忍睹,膽小人不敢看,其暴虐殘酷無恥的程度是人類酷刑史上罕見的。”王宜田説。
研究表明,日本的酷刑犯罪是以日本國家法律、法令和軍隊命令為依據,由日本憲兵、軍隊、警察、特務、看守、監工、開拓民、教師等共同實施,並唆使、強迫偽滿洲國軍、警、憲、特、漢奸等參與其中,共同加害於中國抗日軍民和普通群眾,其殘忍程度超出當代人的想像,是日本的地地道道的國家戰爭犯罪。
王宜田認為,日本侵略者對東北各族人民實施的酷刑不但是日本法律明文規定的,而且是按照日本關東軍司令部所頒布條例、命令執行的,更是在日本關東軍、關東憲兵隊各級軍官命令下實施的。從其性質上來看,這是國家與個體共同實施的“依法行為”,體現出酷刑罪惡的國家屬性,是日本侵略者的集體犯罪。
在日本憲兵訓練大綱中就列入了刑訊方法,包括鞭打、灌水、火燒、水燙、電休克、膝關節脫臼、懸梁、跪利刃、切除手指甲和腳趾甲,以及折斷手指和腳趾。許多憲兵軍官還“發明”自己一套刑訊花樣,在其侵佔地區肆無忌憚地使用。
二戰時期,盟軍繳獲的《日軍審訊守則》第二節稱:“通常應使用的手段有……一般的拷問、毒打、撞擊和一切能使肉體痛苦的方法……”日本關東軍參謀本部制定的《俘虜審訊要領》,規定了使用酷刑原則和具體酷刑,並規定“拷問要持續給肉體以痛苦……拷問實施的手段要考慮方法簡便,沒有殘忍感,痛苦的持續性強,不留傷害的痕跡”。有了這樣的官方法律依據,日偽軍警憲特拷打中國的抗日人士和無辜民眾時更加有恃無恐、毫無人性。
日本731部隊在中國對中國人進行活體實驗的部分酷刑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