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洗錢”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犯罪後,對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自行“清洗”使之合法化的行為。11月2日,李某涉毒“自洗錢”案在肥城市人民法院成功宣判。這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肥城市公安局破獲的全國首批、山東省首例涉毒“自洗錢”案。
今年7月,肥城市公安局在偵辦一起販賣毒品案時發現,犯罪嫌疑人李某有重大洗錢嫌疑。
但是,當民警抓獲李某之後卻發現,下線採取現金交易方式購買毒品,並沒有從微信轉賬中進行交易。
那麼,除了現金交易,李某是通過什麼跟吸毒人員進行毒品交易的呢?民警對犯罪嫌疑人李某名下所有的銀行賬戶進行了梳理,有了重大發現。
在李某妹妹的銀行賬戶和微信賬戶上有大量的毒資交易。犯罪嫌疑人李某通過她妹妹註冊的微信賬號收取毒資後,轉到妹妹的銀行賬戶上,再從妹妹的銀行賬戶上轉到自己本人的賬戶上進行消費,以達到將販賣毒品的非法所得洗白的目的。民警認為,這已經涉嫌自洗錢犯罪了。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因山東省“自洗錢”沒有先例,肥城市公安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泰安市中心支行、肥城支行,多次邀請泰安市人民檢察院、肥城市人民檢察院、肥城市人民法院召開聯席會,針對該案案件定性、取證要點等方面進行深入交流。最終,一致認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為構成自洗錢犯罪。
為進一步固定證據,獲取犯罪事實,民警結合微信聊天記錄,對毒資交易記錄逐筆分析,搜尋到了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下線人員。今年7月,民警前往四川省成都市抓獲犯罪嫌疑人李某下線9名吸毒人員,證實了通過微信交易毒資後向犯罪嫌疑人李某購買冰毒吸食的事實。
11月2日,李某涉毒“自洗錢”案在肥城市人民法院成功宣判。被告人李某因犯販賣毒品罪、洗錢罪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這是山東省首例涉毒“自洗錢”案。(閃電新聞記者 寧佳 攝像 張銘偉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