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4日,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對一起高空拋物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玉某某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高空拋物罪”是2021年3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的新罪名。
2021年8月3日,被告人玉某某在青島市城陽區某小區家中,先後三次從南窗處故意拋扔一塑膠箱兒童玩具、一輛平衡車(重約5.9千克)、一輛滑板車,物品掉落至樓下的人行路、綠化帶等處。當日,玉某某在案發現場被公安機關抓獲。
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玉某某從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高空拋物罪。玉某某到案後,對自己的行為非常後悔,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主動繳納了罰金,庭審中亦表示認罪悔罪。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現,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隨著經濟不斷發展,城市日趨繁榮,高樓大廈日益增多,高樓拋物、墜物的現象時有發生。一些人安全意識、法律意識淡薄,有的因家庭矛盾向樓下隨意拋物,有的酒後發泄情緒向外拋物,還有的將垃圾等雜物從家裏直接拋出,極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産損失,嚴重影響行人、樓下住戶等人的生命財産安全,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為了依法懲治高空拋物行為,保障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2021年3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高空拋物罪”的罪名,進一步通過立法的形式加大了對高空拋物行為的懲處力度,也意味著高空拋物行為將面臨更高的違法犯罪成本。法官提醒,從高空拋擲的物品,在重力加速度的加持下,即便是一個很小的物體,也會産生足以造成財損人傷的衝擊力。每位公民都應認識到高空拋物的巨大風險和相應的刑事責任,都應敬畏法律、尊重法律,從自身做起,拒絕高空拋物。(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劉一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