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機動車改裝和機動車噪聲污染防治規定(草案)》已經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次審議。根據《山東省地方立法條例》規定,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山東省機動車改裝和機動車噪聲污染防治規定(草案)》全文公佈,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社會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將意見和建議發送至fgwfgyc@126.com,也可以寄送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濟南市歷下區院前街1號,郵編:250011),並在信封上註明《山東省機動車改裝和機動車噪聲污染防治規定(草案)》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1年10月30日。
山東省機動車改裝和機動車噪聲污染防治規定(草案)
第一條 為了規範機動車改裝行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防治機動車噪聲污染,保護人身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道路交通安全和機動車噪聲污染的管理,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強化聯防聯控和智慧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工業和資訊化、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和機動車噪聲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
生産、銷售拼裝的機動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條 改裝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條件,並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加裝機動車渦輪、改動燃油管路、排氣管和消音裝置,不得擅自從事其他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活動。
駕駛違反前款規定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車輛原狀,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生産、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駕駛機動車違反限速、故意遮擋機動車號牌和違規變更車道等違法行為的查處,並提高運用現代資訊技術進行智慧監管的能力。
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機動車應當加強維修和保養,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防治環境噪聲污染。城市市區範圍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消音裝置和喇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
第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城市市區區域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行駛和禁止其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並向社會公告。
機動車在城市市區範圍內行駛,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並不得以瞬間提速、轟踩油門、轟鳴疾駛等方式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迴播放。
違反前款規定,不按照規定使用機動車聲響裝置或者以瞬間提速、轟踩油門、轟鳴疾駛等方式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罰;機動車在城市市區範圍內擅自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迴播放,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大眾日報客戶端記者 趙君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