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發揮地方立法在傳承優良傳統、發展慈善事業方面的引領作用,3月24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東省慈善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設立社會組織符合條件的可同步登記為慈善組織
“《條例》進一步推動慈善領域‘放管服’改革,完善慈善組織準入條件和程式規範。”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仲泉介紹,明確辦理社會組織設立登記時,符合條件的可同步登記為慈善組織,為申請人提供簡化手續、縮短審批時限等便利;推動民政、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實現資訊共用,為慈善組織依法獲取非營利性組織免稅資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提供便利。
《條例》要求,慈善組織應當加強財産管理,建立健全財産接受使用、保值增值、項目管理、專項基金、剩餘資産處置、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等各項制度並嚴格執行。慈善組織在確保年度慈善活動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贈財産及時足額撥付的前提下,可以依法開展投資活動。慈善組織的負責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不得在慈善組織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
規範慈善組織參與突發事件募捐救助
《條例》明確,慈善組織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後,方可面向社會公眾開展公開募捐。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不得開展公開募捐。
按照《條例》,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慈善募捐時,慈善組織應當按照有關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依法開展慈善募捐活動,簡化捐贈程式,建立捐贈款物接受、發放快速便捷通道,確保捐贈款物及時到位。慈善組織為應對突發事件,無法在開展公開募捐前報備募捐方案的,應當在募捐活動開始後十日內補辦備案手續。
回應社會關切,《條例》對個人求助進行規範,明確個人為了解決本人或者家庭的特殊困難,可以向慈善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城鄉社區組織求助,也可以向社會求助。求助人應當對提供的身份資訊、具體求助事項等求助資訊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構事實騙取他人捐贈,不得以“慈善募捐”等名義募集款物。求助人通過資訊發佈平臺向社會發佈求助資訊的,資訊發佈平臺應當健全審核機制,對求助資訊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在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眾進行風險防範提示;發現求助人有虛構事實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並向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報告,協助調查處理。
鼓勵用人單位招用有良好慈善服務記錄志願者
為促進慈善活動開展,《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在慈善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表彰。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定期組織評選“山東慈善獎”,並給予表彰。有良好慈善服務記錄的志願者及其家庭遭遇困難時,有關單位、慈善組織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救助。鼓勵用人單位招用有良好慈善服務記錄的志願者。
王仲泉介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統一資訊平臺向社會公開慈善資訊,並免費提供慈善資訊發佈服務。慈善組織和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在統一資訊平臺依法向社會公開慈善資訊,並對資訊的真實性負責;慈善組織在其他渠道公開的資訊,應當與其在統一資訊平臺上公開的資訊一致。 本報記者 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