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發展和改革委、省財政廳等部門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在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領域全面推行保證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全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依法需要提供投標、履約、工程品質和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建築市場主體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願選擇現金、保證保險或銀行保函任一形式繳納。
根據規定,投標保證保險的保證金額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2%、最高不超過80萬元,保證保險期限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投標人支付的保險費必須由單位基本賬戶支付。履約保證保險的保證金額不得超過合同額的10%,保證期限應當覆蓋合同約定的工期。工程品質保證保險的保證金額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保證期限應當與缺陷責任期一致。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的保證金額由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但不得低於該項目履約保證金金額,保證期限應當覆蓋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週期。
《意見》的出臺,一方面將切實減輕現金流佔壓,企業可以將更多的資金用於項目建設,實現有效減負;另一方面,規範了建築市場保證保險制度,企業依靠保證保險等金融工具,可有效提升合同履行率,推動建築市場健康發展。
□記者 代玲玲 通訊員 萬坤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