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指導生産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落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按照《安全生産法》《山東省安全生産條例》《山東省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要求,近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下發了《關於印發山東省生産經營單位全員安全生産責任清單的通知》,對《關於貫徹執行〈生産經營單位全員安全生産責任清單〉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的通知》(魯安辦發〔2016〕40號)進行了修訂完善,要求各市人民政府安委會、省政府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省安全生産專項督導工作組、中央駐魯企業和省管企業對山東省生産經營單位全員安全生産責任清單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閃電新聞記者了解到,山東省生産經營單位全員安全生産責任清單要求生産經營單位應依法履行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産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産工作負責。
山東省生産經營單位全員安全生産責任清單還要求明確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産車間(區隊)負責人、生産班組負責人、一般從業人員等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産責任,其中包含八項具體清單: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責任清單,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分管負責人(安全總監)安全生産責任清單,分管生産、設備、技術等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産責任清單,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責任清單,生産、設備、技術等其他職能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産責任清單,生産經營單位車間(區隊)主任安全生産責任清單,生産經營單位生産班組長安全生産責任清單,生産經營單位崗位員工安全生産責任清單。生産經營單位還應制定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考核標準,並建立落實相應的監督考核機制。
生産經營單位還應制定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考核標準,並建立落實相應的監督考核機制。
(來源:山東省應急管理廳網站)
閃電新聞記者 葉金岩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