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東兩部門聯合發文要求社區居委會下設環境和物業管委會 年底前完成
為落實中央關於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部署要求,規範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設立運作,加強和改進社區物業服務管理,根據有關規定,近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民政廳聯合下發《關於在社區居民委員會下設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在社區居民委員會下設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
《通知》明確,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為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人數在5人以上且為單數,委員由社區“兩委”成員、網格員、樓長、業主代表,以及具有相關專業背景或者工作經驗並自願參與社區工作的居民擔任,其人選由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提出,經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主任可由居民委員會成員兼任。成員中黨員比例不低於60%。成員本人及其直系親屬未在社區內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機構中任職。
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在社區居民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負責配合政府和專業部門完成以下事項:
1.宣傳環境保護和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引導居民遵守社區文明公約、小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生活垃圾分類等制度規定,引導業主依法有序參與社區環境和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2.協調處理環境和物業管理中的有關事項,督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履行職責。
3.收集、反映、處理環境和物業管理有關問題,定期向社區居民委員會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4.負責落實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監管制度,對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予以事前把關。
5.負責指導社區網格員加強對物業服務人履職情況的日常巡查,勸阻、制止小區內違反環境和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並按程式向有關部門報告。
6.監督物業服務合同履行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交使用情況,公共收益公示和收支情況以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
7.對不具備成立業主委員會條件,或業主委員會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根據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安排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事項。
8.社區居民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通知》要求,各市要全面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將社區居民委員會下設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支援政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指導和監督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建設工作,積極提供便利和保障支援。2021年底前,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全部下設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
閃電新聞記者 唐福晨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