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東:設區的市和縣(市、區)政府接到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半小時內報省政府安委辦
3月2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佈《山東省生産安全事故應急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辦法提出,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後半小時內報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屬於較大以上生産安全事故的,還應當在1小時內書面報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並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
將生産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納入安全生産專項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産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領導,將生産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納入安全生産專項規劃,保障資金投入,統籌應急資源,建立統一指揮、協調有序、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産經營單位生産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産安全事故應急監督管理職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産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産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有關行業、領域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生産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建立健全生産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完善應急組織體系,科學編制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定期開展應急演練,事故發生後依法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産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生産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生産安全事故應急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事故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資訊系統,綜合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資訊化手段,實現數據整合、動態更新與資訊共用,提高資訊化管理、指揮和應急救援能力。
商場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辦法指出,礦山、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裝卸、運輸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産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等高危生産經營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以下簡稱高危和人員密集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依法向社會公佈,並自公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所屬行業、領域報送有關部門備案。
有關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産培訓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本行業、領域生産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納入年度安全生産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每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預案演練。
高危和人員密集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2年對所有專項應急預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每半年對所有現場處置方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
其他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3年對所有專項應急預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每年對所有現場處置方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進行分析,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高危和人員密集單位應當每2年至少進行1次應急預案評估;其他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每3年至少進行1次應急預案評估。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綜合性常備應急骨幹力量,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綜合性應急救援任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生産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實際需要,在重點行業、領域單獨建立或者依託有條件的生産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專業性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託相關技術、管理等專業人員組建應急管理專家庫,並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高危和人員密集單位應當依託本單位從業人員建立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並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其他生産經營單位、規模較小的高危和人員密集單位,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並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工業園區、開發區等産業聚集區域內的生産經營單位,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制定應急救援行動方案,定期組織訓練,並每月至少開展1次救援行動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協調聯動,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聯合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生産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依託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性應急救援隊伍和物資儲備單位,逐步建立完善應急救援培訓基地和應急物資儲備庫,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並及時更新和補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特定的地點,用於存放生産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過程中形成的危險物品及其相關設備,並依法及時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高危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政府接到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半小時內報省政府安委辦
規模較大、危險性較高的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裝卸、運輸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産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應當成立包括工藝、設備、安全等人員組成的應急處置技術組,實行24小時應急值班。
發生生産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並按照有關規定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同時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
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並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資訊和處置方法;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規定啟動應急預案,立即趕赴事故現場,並採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後半小時內報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屬於較大以上生産安全事故的,還應當在1小時內書面報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並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
閃電新聞記者 高亞南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