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發改委、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通知,自8月20日起,青島降低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向自願進行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費標準。
具體説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收費標準由60元/人次下調為45元/人次,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徵冠狀病毒抗體檢測收費標準繼續執行25元/人次,檢測試劑費用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際採購成本(政府採購價格零差率加價)另行計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衛生健康部門技術要求和標準進行混合核酸檢測時,5個樣本混檢檢測收費標準由30元/人次下調為23元/人次,10個樣本混檢檢測收費標準由20元/人次下調為12元/人次,不得另外收取檢測試劑等其他費用。(記者 肖芳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