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食用農産品沒“證”不得進市場
沂源縣出臺《關於實施食用農産品産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的意見》,確定自7月1日起在全縣範圍內實施農産品産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屆時食用農産品流出産地和進入市場都得有“證”才行。
《意見》規定,實施産地準出的範圍是全縣食用農産品生産基地(園區)、農業生産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生産經營主體和畜禽屠宰企業(以下簡稱生産者)生産的,以及農民自産自銷的蔬菜、食用菌、果品、肉類産品、水産品等食用農産品;實施市場準入的範圍是通過縣食用農産品集中交易市場(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産品、肉類産品等食用農産品。
在産地準出方面,實施産地準出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産品等食用農産品,生産者在銷售時應當向購買方出具産地證明或者合格證明。實施産地準出的畜禽及畜禽産品等食用農産品,生産者在銷售時應當向購買方出具特定證明文件。經查驗或品質安全檢驗後發現的不合格食用農産品,不得采收(或出欄)上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出具産地證明或合格證明。
在市場準入方面,實施市場準入的經營者購進食用農産品時,應當履行進貨查驗和記錄義務,如實記錄食用農産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和供貨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食用農産品進入集中交易市場(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銷售,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保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複印件),按前項規定查驗保存有關證明材料。無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複印件的銷售者,不得進入市場;無證明材料的肉類産品、進口食用農産品,不得進入市場銷售;無證明材料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産品,經抽檢或快檢合格後,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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