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要求排污單位嚴格遵守規定 確保監測設施正常運作

2017-03-17 09:46:51 來源:大眾網 作者:侯彥平 責任編輯:王浩 字號:T|T
摘要】近日,為確保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施正常運作和監測數據準確,日照市監控中心組織各區縣環保部門監控工作人員,在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排污單位站房內張貼《致重點排污單位和監測設備運維單位公開信》。

  近日,為確保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施正常運作和監測數據準確,根據山東省環保廳、省公安廳聯合印發的《關於統一張貼致重點排污單位和監測設備運維單位公開信的通知》要求,日照市監控中心組織各區縣環保部門監控工作人員,在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排污單位站房內張貼《致重點排污單位和監測設備運維單位公開信》。

  環境監控工作人員重點向排污單位和監測設備運維單位宣貫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關數據造假處罰的內容,強調了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嚴重後果和處罰措施,要求排污單位和監測設備運維單位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確保監測設施正常運作,並將《公開信》進行張貼。

  最後,工作人員還現場公開了舉報電話,強化社會共同監督。並向相關企業表示,嚴防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推動污染防治,促進環境品質改善是所有人共同的責任,所有人一起努力,提升污染源自動監測水準,向污染宣戰,才能捍衛日照的碧海藍天。

  記者了解到,對於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重點污染物的,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將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以“污染環境罪”,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違反國家規定,針對自動監控設施實施或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修改參數或監測數據、干擾採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等破壞自動監控設施行為的,將依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論處,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重點排污單位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電腦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實施、破壞環境品質監測系統等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見習記者 侯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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