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食品小作坊管理條例6月1日起實施

2017-01-19 10:13:05 來源:人民網 作者:逯興舉 李玲 責任編輯:王建麗 字號:T|T
摘要】從今年6月1日起,《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將施行,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生産、經營及監管走上法治化軌道。

  煎餅果子、肉夾饃、火燒,這些街邊小吃在讓人們泛起口水,成為一座城市特色美食文化的同時,背後的安全隱患也不容小覷。如何保證街邊美食安全?從今年6月1日起,《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將施行,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生産、經營及監管走上法治化軌道。條例共8章55條,主要從政府和部門監督管理職責、管理模式和監管措施、從業者責任和行為規範等方面對我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進行了規範。

  寬進嚴出 免費登記備案

  考慮到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自身特點,條例在管理模式上堅持寬進嚴管,降低準入門檻,實行便捷的登記、備案管理。規定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實行登記制度,對食品攤點實行備案制度,登記備案不收取任何費用。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應當在生産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懸挂登記備案憑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公示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和食品安全承諾書等資訊。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持有效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

  在監管措施上,條例突出服務理念,寓管理于服務之中。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綜合治理、統籌規劃,改善生産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援其進入集中區域、店舖等固定場所生産經營;採取資金資助、場地租金優惠、就業服務等措施,鼓勵和支援其改進生産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創建品牌;組織免費教育培訓,提高從業者的素質。此外,條例還規定了隱患排查、資訊報告、監督檢查、風險分級管理、抽查檢測、品質規範、信用管理、應急管理、資訊公開等一系列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和措施,提高監管效能,確保食品安全。

  確定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禁止食品攤販點經營活動區域

  據初步統計,截至2015年底,全省納入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點共有近18萬家,從業人數33萬多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按照科學規劃、合理佈局、方便公眾的原則,劃定食品攤點經營區域、時段,確定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禁止食品攤販點經營活動區域,並向社會公佈。

  在劃定區域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城市管理部門根據群眾需求,在不影響安全、交通、市容市貌、環境保護等情況下,可以在城鎮非主幹道兩側臨時指定一定路段、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但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

  關於小餐飲,據調查摸底,我省有9萬多家,這些小餐飲客觀上長期存在,在為群眾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時,其本身因分佈廣、散、亂,硬體設施較簡陋,從業人員安全意識較低等特點,食品安全風險較高,亟待加以規範。陜西、河北、遼寧、湖南、浙江等已經出臺的地方性法規也將小餐飲納入地方立法調整的範圍。根據我省實際,參照有關省份做法,條例將小餐飲納入了立法調整範圍。

  確定生産經營的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

  條例明確規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應當依法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保證食品衛生、無毒、無害,對其生産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條例確定了生産經營的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對原料採購、從業人員健康狀況、場所衛生條件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對生産經營實施禁止目錄管理,對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生産加工、經營的食品作出了明確規定。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産加工下列食品:乳製品、罐頭製品、果凍、冷凍飲品、酒類、飲料(含瓶、桶裝飲用水)、醬油和食醋、預包裝肉製品;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食品添加劑;國家和省、設區的市規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産加工的其他種類。

  小餐飲不得經營裱花蛋糕、生食水産品以及國家、省、設區的市規定禁止其經營的其他食品。

  食品攤點不得經營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産品、散裝酒、現制乳製品、散裝食醋、散裝醬油、散裝食用油;國家、省、設區的市規定禁止其經營的其他食品。

  明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

  在政府職責方面: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監督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將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根據政府職能轉變要求,結合業態特點和監管實際,條例堅持權責明確、事權下移的原則,明確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做好相關管理工作,規定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與服務工作,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本條例和上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相關監督管理與服務工作。

  在部門職責方面:條例規定,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教育、公安、規劃、住建、城管、環衛、農業、衛生、環保、工商、質監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關於條例的法律責任

  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與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了銜接。一是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規定的行政處罰根據違法行為輕重程度採取遞進式設計,一般規定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登記證、登出資訊公示卡,體現人性化執法理念。二是合理設計罰款起點。根據食品安全法的授權,對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為降低罰款起點,以增強基層監管執法的可操作性。三是保證法律責任體系完整。針對不同業態特點和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規定了不同種類的行政處罰,並與治安處罰、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相銜接。四是對各級政府和有關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等失職瀆職情形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嚴格落實問責制度。

 

              熱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