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省份下月起開徵水資源稅 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

2017-11-29 10:21:02 來源:人民網 作者:吳秋余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自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河南、山東、四川、陜西、寧夏9個省區市將納入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由徵收水資源費改為徵收水資源稅,通過擴大試點,進一步發揮稅收杠桿調節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

  原標題:按不同取用水性質差別徵稅,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9省份下月起開徵水資源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28日發佈《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河南、山東、四川、陜西、寧夏9個省區市將納入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由徵收水資源費改為徵收水資源稅,通過擴大試點,進一步發揮稅收杠桿調節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為全面推開水資源稅制度積累經驗、創造條件。

  我國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試點實施一年多來,運作平穩有序,促進了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抑制了地下水超採,倒逼高耗水企業節水,促使特種行業轉變取用水方式。同時,改革試點總體沒有增加一般工商業企業和居民正常生産生活用水負擔。

  根據此次發佈的《實施辦法》,除規定情形外,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對一般取用水按照實際取用水量徵稅。同時,為發揮水資源稅調控作用,按不同取用水性質實行差別稅額,地下水稅額要高於地表水,超採區地下水稅額要高於非超採區,超採區取用地下水稅額加徵1—4倍,對超計劃或超定額用水加徵1—3倍,對特種行業從高徵稅,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産取用水、農村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等從低徵稅。具體適用稅額,授權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水資源節約保護的要求確定。

初審編輯 楊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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