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資源稅法公開徵求意見 明確4項減免稅情形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提高立法公眾參與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社會公眾可在2017年12月20日前,通過規定的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994年至2016年,全國累計徵收資源稅7972億元,年均增長14.8%,其中2016年徵收資源稅951億元。總的看,資源稅制度已比較規範和完善,制定法律的條件已基本成熟。
資源稅法徵求意見稿共19條,明確了資源稅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開採礦産品或者生産鹽的單位和個人,徵稅對象為礦産品和鹽,其中礦産品是指原礦和選礦産品。
關於計徵方式和應納稅額,徵求意見稿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統一列明瞭能源礦産、金屬礦産、非金屬礦産和鹽4大類、146個稅目。根據實際執行情況,徵求意見稿除對個別稅目的稅率幅度適當調整外,基本維持了現行稅率確定方式和稅率水準。
徵求意見稿基本延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和資源稅改革政策規定,明確了4項減免稅情形。一是考慮到油氣生産、運輸過程中需耗用油氣資源的工藝特點,對開採原油以及油田範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油氣免稅;二是考慮到深水油氣勘探開發技術複雜、投資大、風險高,為支援深水油氣勘探開發,從深水油氣田開採的油氣減徵30%資源稅;三是考慮到衰竭期礦山開採難度大、成本高,從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産品,經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認定,減徵30%資源稅;四是為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從低豐度油氣田、低品位礦、尾礦、廢石中採選的礦産品,經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認定,減徵20%資源稅。此外,國務院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規定其他免征或者減徵資源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初審編輯 楊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