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教育廳10月16日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相關工作的通知》,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精神,山東省教育廳今天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相關工作重點做了幾方面調整:1.強化了學校的職責,將轉學審核確認權下放給各高校。2.簡化轉學流程,即時備案;跨省轉出不再備案,轉學名單省廳不再公示;3.教育廳的監管職能加強。
具體文件如下:
山東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相關工作的通知》魯教學字〔2017〕23號
各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培養單位:
為維護高等學校辦學秩序和學生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以下簡稱《規定》)精神,現就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審核轉學條件
各高等學校(含研究生培養單位,以下簡稱學校)要按照《規定》要求,嚴格審核轉學條件。轉出及轉入學校均需審核學生轉學理由是否正當、證據是否充分,轉入學校還需重點審核學生本人條件是否符合《規定》的相關要求。
二、規範轉學工作程式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説明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據,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審核同意,轉入學校認為符合《規定》及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並履行公示程式後,可以轉入。學校要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信網學籍變動手續。研究生轉學還應當經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並協助聯繫符合轉入條件的學校;符合條件且有培養能力的學校不得無故拒絕接收。
三、認真履行備案手續
在學生轉學完成3個月內,轉入學校要將轉學的相關材料報我廳備案;跨省轉出的,我廳不再備案。
備案材料包括:學生本人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備案表》,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在同一生源地錄取分數線(含藝體類等專業成績錄取分數線),轉入學校校長辦公會或專題會議紀要等;對於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而轉學的,還應包括轉出學校相關證明,學生參軍、退役或休學等的相關證明。
四、嚴肅轉學工作紀律
學校是學生轉學工作的責任主體,對本校出現的違規轉學行為負主體責任。各學校要按照《規定》精神,建立健全轉學工作規章制度,規範工作程式,落實工作責任。我廳也將加強對轉學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轉學行為。對於逾期不備案或備案材料不全的,我廳將不予受理備案;對於在轉學過程中程式不規範的,我廳將責令學校完善程式後再予備案;對於因審核把關不嚴、接收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轉學條件學生的,我廳除責令學校退回已轉入的學生外,還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山東省教育廳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