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載7人裝了23名師生 黑校車司機被判拘役4個月

2017-03-27 09:14:46 來源:多彩貴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核載7人,裝了23名師生,黑校車司機被判拘役4個月。

  3月25日,貴州都市報記者從羅甸縣邊陽交警中隊獲悉,去年該縣一幼兒園校車的駕駛員夏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被提起公訴,經審理,判處夏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並處罰金5200元。這也是黔南州首例超載“校車”受罰。

 

核載7人,裝了23名師生,黑校車司機被判拘役4個月

 

  (查獲現場。石應彤 攝)

  據了解,2016年9月初,被告人夏某某與羅甸縣某鎮某幼兒園園長進行口頭約定,夏某某用自己擁有的小型普通客車(核載7人)負責接送該幼兒園的學生。期間,夏某某根據學生家與幼兒園的距離遠近不同,分別向學生家長收取120元至150元人民幣不等的費用。

  2016年10月12日16時20分許,夏某某駕駛負責接送學生的小型普通客車往該鎮老公社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羅甸X958線1公里200米處時,被羅甸縣交警現場查獲。經民警當場查實,該車核定載客7人,卻實載著21名學生及2名老師,超員率達到了328.6%。

 

核載7人,裝了23名師生,黑校車司機被判拘役4個月

 

  (查獲現場。石應彤 攝)

  近日,羅甸縣檢察院對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並在羅甸縣人民法院第三法庭進行了開庭審理。夏某某也成為刑九修正案後黔南州首位因超載被提起公訴的駕駛員。

  在庭審中,公訴人認為夏某某的車輛雖未辦理有校車登記手續,但實際上已承擔了校車功能。其行為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的規定,“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行為,該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法庭經審理認定了公訴機關所指控的罪名,根據危險駕駛罪的處罰, 判處夏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並處罰金5200元。

  (記者:吳文瓏 來源:貴州都市報)

 

 

 

              熱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