墊江縣某小學一年級學生小宇午休時間跑步入廁,在教室走廊上不慎碰到同學小鴻的腳,倒地受傷,造成10級傷殘,小宇受傷責任應該由誰承擔?因責任難以明確,小宇將學校和小鴻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要求幾名被告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5萬餘元。
近日,墊江縣法院審結了該案,法院判定學校已盡到安全保障責任,傷者自身擔責80%,伸腳的學生擔責20%。
原告小宇訴稱,2015年9月23日午休時間,其在被告墊江縣某小學校內走廊上跑步去入廁,途中被小鴻的右腳向後伸出踢到摔傷,後被診斷為左側孟氏骨折,經鑒定構成10級傷殘,需續醫費10600元。
學校辯稱,學校在每週集會和日常管理中,都強調學生安全意識,注重學生的安全管理,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原告受傷係其不小心踢到他人腳上摔倒所致,屬意外因素,學校無責任;且事故發生後,學校及時與學生家長取得聯繫,積極施救,避免了不良後果的加重和損失的擴大,對事故發生無過錯,學校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學校的訴訟請求。
被告小鴻及其父母辯稱,原告摔傷是因為其自己不小心踢到被告小鴻腳上,對其傷害小鴻不應承擔責任,應由原告自己承擔責任。
因雙方爭議較大,為查明案情,承辦法官專門到事故發生現場查看了學校走廊寬度、走向並當面核查了證人證言。調查發現,當日午休時,被告小鴻趴在二樓走廊欄杆上,面向操場背對教室向操場觀望,同時右腳向後用腳尖重復作點地動作,此時原告小宇從教室出來跑步(從右到左方向,靠右奔跑)去上廁所,碰到被告小鴻的右腳後摔倒,致左手受傷。
同時經法院審理查明,該校在日常管理中注重安全教育,要求學生上下樓梯靠右走,在走廊及樓梯上不打鬧、不追逐,並與原告簽訂了《學生(幼兒)安全保證書》,事發後也及時聯繫了學生家長,查看了傷情。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被告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故被告學校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原、被告雙方之間發生碰撞是由於原告跑出教室剛好碰到被告的腳,所以,原告被撞倒摔傷是因意外而發生的事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侵權責任中的公平分擔損失的情況包括: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2、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沒有過錯,但造成他人損害;3、具體加害人不明,由可能加害的人分擔損失;4、因意外情況造成損害;5、為對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進行活動過程中受到損害。本案中,發生碰撞的原、被告均未滿十周歲,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也是因意外情況造成損害,故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原告課間休息時在較為狹窄的樓道走廊奔跑,自身未注意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應自擔80%的損失。被告小鴻站在走廊邊,同時有右腳點地的動作,其行為對行人的通行造成了障礙和安全隱患,且客觀上,原告靠右行走,碰到被告小鴻的腳後摔傷,被告小鴻對本次事故應承擔次要責任,由被告小鴻承擔20%的損失。鋻於被告小鴻為未成年人,法院依法判決由其法定代理人在被告小鴻對原告的賠償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小宇8916.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