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考試作弊僅靠“嚴打”還不夠

2017-03-26 10:24:32 來源:多彩貴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近日,部分涉2016年研究生考試泄題案的犯罪嫌疑人,在湖北省公安縣人民法院受審。13名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涉及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提供出售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三項,這也是作弊入刑後,首次有犯罪團夥同時涉及三項罪名。

  近日,部分涉2016年研究生考試泄題案的犯罪嫌疑人,在湖北省公安縣人民法院受審。13名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涉及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提供出售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三項,這也是作弊入刑後,首次有犯罪團夥同時涉及三項罪名。

  作弊與反作弊,是一個經久不變的歷史話題,就像是貓鼠遊戲,賡續千年而不絕如縷。之前,面對作弊愈演愈烈,很多人將希望寄託于立法“嚴打”。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替考、作弊、協助作弊等行為,輕則拘役,重則有期。同時,增加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等新罪名。而今,又在司法實踐中首次“全面適用”犯罪團夥,這一套新的“組合拳”,能有效嗎?

  不可否認,立法“嚴打”是一種很有必要、也很有效果的手段。之前,面對組織考試作弊,非法提供出售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等行為,只能通過“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罪”等來刑事追責,至於出現組織考試作弊、替考等行為就束手無策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有之,按照校規從輕發落也有之,如此效果就要大打折扣。

  而今,作弊入刑乃至進入司法實踐層面,原本遊弋在刑法之外的作弊行為,納入處罰範圍,最高可被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這種最為嚴厲的國家強制措施,對於相關犯罪群體及潛在犯罪分子的震懾作用,不言而喻。而從組織考試作弊,到非法提供出售試題、答案和代替考試,相對完整的作弊鏈條進入司法程式“過堂受審”,更能打消一些人的盲從和僥倖心理,對於遏製作弊行為滋生蔓延不無裨益。

  雖説懲罰措施的升級換代,對打擊作弊不無積極的一面,但終極效果並不樂觀。從歷史上看,施以刑罰從來就不是一種“萬能藥丸”。從歷史上看,歷代王朝對於夾帶、買題等作弊行為也是重典以對,但作弊從來就沒有退出舞臺。

  其實,光靠限制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罰措施,便想要戰勝作弊行為是遠遠不夠的。根據犯罪經濟學的理論,只有在犯罪收益大於犯罪成本時,一個理性的犯罪人才會選擇實施犯罪。現實中,作弊行為的“犯罪收益”有多大呢?從有關新聞報道便可“管孔窺豹”。據犯罪嫌疑人羅某某交代,他買通了試卷印刷點的一名內部人員,許諾考後給予百萬元現金報酬,而組織作弊的好處,只會遠超此數。只要“鉅額利潤”擺在那裏,在尋利慾望和僥倖心理的雙重刺激下,就還會有犯罪分子鋌而走險,只不過作弊手段變得更加隱蔽而已。

  更為有效的途徑,應當是遏制“經濟紐帶”,也就是讓作弊不再變得如此“暴利”。對於公安部門,應採用雷霆手段,打擊作弊團夥的産業鏈,盡可能剷除犯罪的工具、土壤。對於教育、人事等部門,則要考慮如何增加優質教育、就業資源的供應量,並在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改變“一考定乾坤”的傳統方式。多元化的考核方式,除增加作弊難度,也會提高此類犯罪的經濟成本,也更容易保證公平。

  當然,從深層次來説,還應塑造一種公平誠信的文化環境,形成“不想作弊”的文化自覺。如此,還須強化對社會、家庭、個體的教育熏陶,激濁揚清,持之以恒,讓純凈的考風一步步樹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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