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考入山東某高校會計專業的甄梅梅,在校學習兩年後,報名參加了學校與某國的合作辦學項目,即國內兩年加國外本科學習模式。甄梅梅赴國外學習期間,正常繳納原在高校的學費,以保留學籍。2013年7月,甄梅梅赴國外學習,誰料英語水準一般的甄梅梅面對國外全英語教學環境及出國後周圍環境的全新變化,罹患了重度抑鬱症。
2013年10月底,外方學院老師把甄梅梅送回國內。2013年11月某日淩晨,甄梅梅墜樓身亡。為此,甄梅梅的父母將山東某高校告上了法庭。
經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7月,甄梅梅(乙方)與山東某高校國際教育學院(甲方)簽訂《國際教育學院與項目出國學生協議》,協議約定:甄梅梅國外就讀學校為某國國立理工大學會計專業。協議中關於出國要求之一為乙方學習成績和外語達到外方學校要求,符合出國學習條件。關於學籍管理要求之一為,乙方到外方學校學習期間,需按學籍管理規定正常繳納學費。若不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或不按期繳納學費者,山東高校的學籍將被登出,不再享受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在校生的一切待遇,此後該學生的一切行為與山東高校無關。甄梅梅于2013年7月填寫了山東某高校保留學籍申請表,聲明本人自願申請保留所在高校學籍,並承諾遵守協議約定及所在高校相關規定。2013年10月底,外國理工學院老師把甄梅梅送回國內,甄梅梅的父母前往上海將甄梅梅接回,此時,甄梅梅已經嚴重精神失常,被送往山東兩家省級醫療機構就診,診斷為重度抑鬱症,後甄梅梅的父母將甄梅梅接回家中護理,但最終還是沒能挽回甄梅梅的生命。
歷下法院另查明,甄梅梅出國前雅思英語考試成績為4.0。關於雅思4.0的英語水準能力,經法院查詢“百度百科”,雅思4.0的分數含義係指:只限在熟悉的語境下,有基本的理解能力,在理解與表達上常發生問題,不能使用複雜英語。
法院在查清該案事實後,經過歷下法院、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判決山東某高校向甄梅梅的父母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金、交通費等共計32萬餘元。
學生出國深造未予心理輔導存過錯
■以案釋法
對於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山東高校對甄梅梅罹患抑鬱症墜樓身亡是否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在山東高校和甄梅梅的教育的法律關係中,高校方存在一些不當行為,具有一定過錯,這包括高校沒有對甄梅梅進行必要的心理危機疏導及干預。甄梅梅出國前雅思英語成績為4.0,該英語水準的學生面對國外全英語教學環境以及出國後即將産生的周圍環境的全新變化,還有與他人的交流可能産生障礙的負面問題,高校方未在甄梅梅出國前對其及其家長就此進行明確提示和説明;也未履行高校在與外方合作辦學過程中高校應盡的謹慎的注意、審查、把關義務。因此,在甄梅梅罹患抑鬱症墜樓身亡事件中,高校方存在一定過錯,其不當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聯繫,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根據醫學常識和日常生活經驗,環境或應激因素之間的交互作用、以及這種交互作用的出現時點在抑鬱症發生過程中具有重要的影響。在山東高校讀書期間,無證據證明高校對甄梅梅進行過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的教育,甄梅梅沒有得到高校應提供的心理治療待遇和社會(學校)支援系統幫助,而心理治療和社會支援系統對預防該病産生和復發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學校及學生家長應盡可能解除或減輕患者過重的心理負擔和壓力。本案中,作為被告的山東某高校及學生家長的兩原告,均無證據證明在上述方面對甄梅梅進行過幫助,因此可以認定原、被告雙方在此方面均有一定過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原、被告雙方各自承擔50%的民事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