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上海工作的王先生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反映,他4歲的女兒優優(化名)在上海閔行區曉苗幼兒園讀中班,去年12月給女兒洗澡時發現,女兒私處有多處掐傷、抓傷痕跡。經詢問,孩子稱傷痕是幼兒園朱老師(女)造成的。
家長報警處理後,經司法鑒定,優優會陰部確遭外力作用受傷,構成輕微傷。但上海閔行警方經偵查,因證據不足,出具了對嫌疑人朱某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校方表示,事發時幼兒園沒有安裝監控,沒有證據表明孩子是在校期間受的傷。一切以公安機關的調查為準。
律師認為,本案中,由於雙方都沒有辦法證明傷害是否是在學校裏發生,僅被害人單方面陳述案件經過,案件責任比暫時處於存疑狀態。4歲女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習期間受到人身損害,若學校不能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則須承擔民事責任。
驗傷通知書:陰唇多處指甲蓋大小掐痕
王先生近日告訴澎湃新聞記者,女兒優優在上海閔行區曉苗幼兒園上學,每天上學放學都由外婆接送。奇怪的是,2016年12月12日開始,女兒晚上一洗屁股就開始哭,
家人檢查後發現,優優的私處有多處血印,是被掐傷、抓傷的痕跡。王先生問怎麼回事,優優説,是幼兒園的朱老師(女)抓的,地點在教室、操場。朱老師係優優所在中班的教師,已在該幼兒園任職三年。
上海市公安局驗傷通知書
2016年12月13日,王先生報案,閔行區梅隴鎮派出所找優優錄了口供,並聯繫兒科醫院進行驗傷。出具的驗傷通知書上顯示,優優“陰唇多處指甲蓋大小掐痕”,檢驗結論是“會陰損傷”。
司法鑒定意見書
司法鑒定意見書
當年12月22日,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其會陰部皮膚有多處呈點狀、小細條狀擦挫傷結痂痕伴部分痂皮脫落,另可見右側大陰唇兩條縱向較新鮮擦傷痕,呈淡紅色,説明其會陰部確遭外力作用,符合會陰部軟組織挫傷。”
鑒定意見是:“被鑒定人會陰部的損傷構成輕微傷。”
警方:出具《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優優的傷從何而來?
在王先生看來,女兒才4歲,一放學就由外婆接回家,侵害一定是在學校裏發生的。
上海燎原雙語學校董事長劉唯真對家長的初次回應。
去年12月13日報警當天,上海閔行曉苗幼兒園所屬的上海燎原雙語學校董事長劉唯真,曾發短信給王先生:“學校會給一個明確的處理結果,絕對不會和稀泥。”
據王先生回憶,後來,燎原雙語學校先後把與家長的聯繫工作,轉給了國際部的荊校長和胡校長、一位姓尹的校長、和幼兒園的張園長。
去年12月17日,荊校長同家長溝通,表示願意從三個方面解決問題:一是幫優優轉學;二是學費的賠償,包括負擔轉校費用、退回已繳學費;三是這次侵害事件本身的賠償。
但雙方的協商隨後陷入僵局——今年1月11日,閔行公安局出具了對涉事朱老師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朱某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決定書》上寫道:“現查明2016年12月,朱某在本市閔行區曉苗幼兒園內對小孩犯有故意傷害的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以上事實有書證、被侵害人陳述、其他證人證言、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等證據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現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校方:不認同事發學校,老師亦否認
對於當事雙方來説,優優的傷痕從何而來,又變得撲朔迷離。
王先生説,在警方出具《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校方向家長表示,事發時學校內沒有安裝監控,家長沒有證據證明學校有責任。
朱老師矢口否認了自己抓傷優優的説法。
今年2月13日,這名1994年生,畢業于馬鞍山幼兒師範學校的教師告訴澎湃新聞記者,自己不承認優優的指控,“因為沒有做過這件事”。朱老師説,自己仍就職于曉苗幼兒園,但目前不在上海,也未回到幼兒園,對於接下來的工作安排並不清楚。
校方的態度則是,一切以警方為準。
曉苗幼兒園的張園長稱:“公安部門已經做出明確的結論了,我這方面沒什麼好説的,有什麼事情可以跟公安部門了解。”
“家長一口咬定這個事發生在學校裏,我們是不認同這個講法的。”劉唯真近日告訴澎湃新聞記者,一切以公安機關的調查為準,學校沒什麼好表態。“現在刑事也好、行政也好,(公安機關)都已經出過《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了,我不知道家長還在想點什麼。公安機關調查出來什麼結果就是什麼結果。”劉唯真還表示,關於家校之間民事方面的協商調解進度,目前仍在和家長接觸。
劉唯真還向記者證實,校方確實曾與家長有過溝通,提出三方面解決方案,但至今未果。在他看來,學校之前確實沒有監控,但這不是核心的問題,“核心的問題是這件事情的定性,公安機關調查的結果跟家長的説辭是完全不一致的。”
上海閔行公安對家長和澎湃新聞記者均表示,除了該《決定書》上的內容,不能透露其他偵查得到的細節。
解決:孩子已轉學,此前學校建議回原班就讀
協商陷入僵局後,校方的態度也逐漸變得明朗——希望優優複學。
王先生告訴澎湃新聞記者,事發後,學校讓3名教師停課一週,一週後,3名教師又正常回原班級上課了。同時,學校讓優優回家休息,在寒假之前,優優在家裏待了近一個月。
今年1月13日晚,尹校長與家長進行了短暫交流。澎湃新聞記者從錄音資料中獲悉,尹校長告訴家長:“我們覺得孩子還是儘快回到學校,我們學校就這一件事。如果其他你有任何要求都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走。”
王先生表示,這件事給女兒帶來了很大的心理陰影,他和妻子一問及此事,女兒就很暴躁,也不願意再去曉苗幼兒園了。原先,他和妻子想給孩子轉學,然而他們找的幾個幼兒園都不能插班。
上海燎原雙語學校董事長劉唯真給家長的回應。
因轉學困難,1月8日,王先生聯繫劉唯真,想請他幫忙解決小孩的轉學問題,次日劉唯真短信回復:“我和我們幼兒園老院長溝通下來,從孩子的角度考慮,建議回原班就讀。時間可以從明天開始,請家長決定後告知我。”
日前,王先生已向閔行區教育局遞交轉學申請,優優轉學的問題已經得到解決。
此外,閔行教育局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記者表示,家長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此外暫未給出其他回應。
爭議:學校有無監管過錯?
優優轉學成功,朱老師不予處罰,但家校之間仍有矛盾懸而未決——優優的傷痕到底從何而來?校方是否存在監管過錯?
上海劍湖律師事務所韋新芽律師告訴澎湃新聞記者,在這個案件中,如果只有女童口供和驗傷司法鑒定作為證據支援,確實不足以坐實嫌疑教師的違法行為。
但是因為女童才4歲,幼兒園放學後即由家人接送回家,晚上即發現傷口,學校沒有盡到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管責任。因此,家長可以通過民事途徑起訴學校來維權。
上海國雄律師事務所向詩圖律師認為,學校對於在校的未成年學生有看護義務,其舉證責任應採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在學校無法證明自己履行了看護義務的情況下,應該對侵害情況承擔責任。
例如,學校可通過保證良好的監控環境,在一定程度上杜絕學生危險狀況的發生。但學校若沒有良好的監控環境,使孩子發生類似侵害處於一種不可監控的狀態,這個便是學校沒有履行好看護義務的責任。
向詩圖認為,本案中,由於雙方都沒有辦法證明傷害是否是在學校裏發生,僅被害人單方面陳述案件經過,案件責任比暫時處於存疑狀態。雙方究竟各自承擔多少責任,需依據更多證據細節,在法院裁判的基礎上來依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