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訂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大學生創業可折算學分

2017-02-17 10:19:05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可以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並簡化休學批准程式,突出對學生創新思維、創業精神和創新創業實踐能力的培養。學校作出處分前應當告知學生事實、理由與依據,保障學生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學校作出的重大處分決定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決定。

  教育部昨日頒布了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新《規定》明確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等活動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可以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並簡化休學批准程式。此次修訂將對3000多萬在校大學生的學習和生活産生重要影響,《規定》將於9月1日起施行。

  休學創業簡化批准程式

  新《規定》鼓勵學生創新創業,明確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開展創新創業實踐,入學後也可以申請休學開展創業。參加創新創業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鼓勵學校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加強學生的創新創業教育。

  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可以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並簡化休學批准程式,突出對學生創新思維、創業精神和創新創業實踐能力的培養。創新實踐、休學創業的學生,經個人申請學校批准可以轉入相關專業學習,降低學生創業的機會成本,讓學生在自主創業方面有更大的選擇空間。

  休學退學學分予以保留

  在學習制度方面,《規定》支援學生主修專業以外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跨校修讀課程和參加開放式網路課程學習,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自主性。鼓勵學校開展社會實踐、創新創業、線上課程的學習認證和學分認定制度建設,創新校內、校外課程共用模式,暢通學習成果轉移轉化渠道。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所獲得學分,在學生因休學、退學、取消學籍、開除學籍等情況中斷學業時,其在校學習已獲得的學分可以予以保留,在複學或重新入學情況下,允許承認已修讀課程的學分。同時實施彈性學制,放寬學生學習年限,允許學生分段完成學業。

  公派出國建立公示制度

  對規範學生獎勵和處分程式,《規定》也增加了新內容。為保障獎勵的公平,規定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確定推薦免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應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式和規定,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拔、公示等制度。

  《規定》明確了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八種情形,比如替考、組織作弊、出售考題或答案牟利等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等等。

  處分學生最長期限12個月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學校作出處分前應當告知學生事實、理由與依據,保障學生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學校作出的重大處分決定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決定。

  學生申訴不服處分可申訴

  《規定》新增了學生申訴一章,明確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委員會應當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增加了教育部門對學校行為的監管職責,明確省級教育部門受理學生申訴的規則。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聽取學生和學校的意見,並可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查。

  新生入學初查復查防冒名

  近幾年,屢次被曝光的冒名頂替上大學新聞引發輿論譁然。此次《規定》要求,學校應當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資訊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取消入學資格。

  學生入學後,學校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

  復查內容包括:錄取手續及程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準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轉專業轉學畢業前一年不得轉學

  《規定》還健全了轉專業的條件和程式要求,補充了關於轉學的禁止性情形和程式規定。不得轉學的情形包括: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高考成績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於其所在學校、專業的;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解讀

  推進高校法治化管理

  “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要求高校尊重學生權利,依法進行學生管理。既不能簡單地認為學校權力大於學生權利,也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學生權利不要學校管理。”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副院長、教授申素平認為,新《規定》從立法目的的高度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強調學生權利和義務的統一,重視學生權利與學校權力的平衡,是推進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適當之舉。

  新《規定》更加重視保障學生權利。在第二章“學生在校享有的權利”部分新增兩項權利,分別是“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和“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新《規定》強調學生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增加了學生“恪守學術道德”的義務。比如“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學位證書的,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新《規定》不僅保障學生權利,也支援學校合法正當行使管理和處分的權力。

  加強懲戒誠信缺失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教授馬懷德稱,新《規定》強調了“誠信”理念,將“恪守學術道德”規定為學生應當依法履行的義務。要求學校開展學生誠信教育,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方面的誠信資訊,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嚴重失信行為可以作出相關處分或處理。

  另外,高校建立彈性學制,允許在校學生休學創業,為有志於早日創業的學生免去了後顧之憂。學生休學創業,進可以為事業拼搏奮鬥,退可以回校繼續學業,日後再擇他業。允許在校學生創業,也可以有效緩解就業壓力。

  北京晨報記者 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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