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聚餐時添燃料燒傷同學,這責任誰擔
現代快報/ZAKER南京記者 丁晟 通訊員 鼓研
初三師生在自助餐廳聚餐,學生小王拿起酒精為火鍋添加燃料卻引發爆燃,造成同班同學小李深度燒傷。事發後,小李的家長將學校、餐廳、小王告上法庭,要求他們為小李的傷勢負責。而3方被告均認為,小李的燒傷不是自己的過錯。近日,鼓樓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3方被告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班級聚餐,自助小火鍋爆燃
2014年12月,小王和小李所在的南京某中學初三某班在一家自助餐廳聚餐。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這家自助餐廳主營的就是自助小火鍋。
席間,小王發現火鍋爐需要添加燃料了,卻一時找不到工作人員。小王就擅自在一旁的櫃子裏找到裝有酒精的容器往爐中添加酒精。添加過程中,酒精發生爆燃,致使坐在同一桌的小李與其他兩名同學不同程度燒傷。小李的筆電及所穿衣服被當場燒燬,受傷較為嚴重。
這場班級聚餐不僅有小李、小王等同學,還有3名老師。但3名老師單坐一桌,由於視線受阻,對小李一桌沒有特別留意,沒有注意到並制止小王私自添加酒精的行為。
3方被告都説不是自己的錯
事後,小李一家將學校、餐廳所屬某餐飲公司、小王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他們為此事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3方被告都認為悲劇的發生不是自己的責任。
庭審中,學校認為,聚餐活動並非由學校組織,而是小李所在的班級自行組織,該活動在組織開展前未向學校請示,也未得到學校的批准和同意。小李受傷與班級組織的活動之間沒有因果關係,與學校無關。
餐飲公司則認為,是小王不顧餐廳張貼的警示標誌,擅自取用和添加酒精造成事故。
小王家長則表示,小王和小李一樣都是自助餐廳的未成年消費者,餐飲公司作為經營者未能提供安全的餐飲服務,應負主要責任。而學校作為聚餐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監護管理義務,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
3方都應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班級聚餐是由老師帶領、班級組織的班級活動,性質上屬於教學活動的延伸, 參加活動的3名老師在注意到餐廳火鍋使用液體酒精作為燃料的情況下,沒有對學生強調安全事項,沒有提醒學生對明火和酒精的特別注意,沒有完全盡到管理職責,存在一定的過錯。3名老師在履行職務行為中所導致的損害責任應由學校承擔。
小李與餐飲公司之間係餐飲合同關係,餐飲公司在履行合同時有保證就餐人人身安全的義務。餐廳主營自助火鍋,使用的燃料為液體酒精,因其易燃易爆的危險特性,餐廳負有特別的保管、使用和注意義務。雖然餐飲公司辯稱在餐廳張貼了使用規範,酒精燃爆係小王私自添加所致,但餐廳屬開放場所,服務員對就餐人員自行添加酒精的行為有注意和制止的義務。餐飲公司將大桶液體酒精隨意放置在就餐區域櫃子中,導致小王輕易獲取,而餐廳服務員也對酒精添加疏于注意。
而小王的行為則直接導致了對小李的損害。雖然他是未成年人,但已是初三學生,應當對大容積液體酒精靠近明火可能會發生的後果有一定的認知。再者,顧客就餐也應遵守餐廳秩序,隨意打開餐廳櫃子,自行尋找和取用櫃子裏裝存的物品,該行為即使從一般生活習慣和常識看也有不妥之處。
鼓樓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學校、餐飲公司、小王對原告小李的損害分別承擔20%、30%和5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