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生做治霾實驗引發爆炸丟命 導師違規被判刑

2017-01-16 11:16:59 來源:南海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經上海市青浦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近日對上海焦耳蠟業有限公司(下稱“焦耳公司”)實際控制人、高校教師張某作出一審判決,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2016年5月23日,位於上海市青浦區的焦耳公司發生爆炸,導致上海某高校化學系研究生李某以及兩名該公司工人當場死亡。

  經上海市青浦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近日對上海焦耳蠟業有限公司(下稱“焦耳公司”)實際控制人、高校教師張某作出一審判決,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2016年5月23日,位於上海市青浦區的焦耳公司發生爆炸,導致上海某高校化學系研究生李某以及兩名該公司工人當場死亡。

  實驗過程中突發爆炸

  2007年4月,上海某高校能源化工係教師張某設立了焦耳公司,經營助劑蠟等業務。張某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公司的運營及實驗指導工作。

  被害人李某係張某的學生,在讀碩士研究生二年級。為完成碩士畢業論文,李某在學校實驗室進行了多次小劑量的硝酸鈉與硫氰酸鈉混合加熱實驗。為進一步深化研究成果,張某與李某商量做大劑量的放大實驗,並決定實驗在焦耳公司進行。

  按照規定,硝酸鈉禁止銷售給個人,張某於是給李某提供經費以及焦耳公司的營業執照等證件,在網上購買了50公斤硝酸鈉,並快遞到焦耳公司。

  2016年5月23日,張某駕車載李某等人,將兩包共計50公斤的硫氰酸鈉運至焦耳公司,安排公司工人協助李某進行硝酸鈉與硫氰酸鈉混合加熱放大試驗。實驗開始不久,張某因有事離開公司。

  當日15時許,李某與焦耳公司工人朱某、楊某在進行混合加熱放大試驗時發生爆炸,3人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張某主動投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期間,青浦區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取證,調查事故原因,並多次參加案件分析會議。

  經鑒定,爆炸事故係實驗人員違規操作造成。專家分析指出,硝酸鈉與硫氰酸鈉均為禁配物,兩者混合後具有爆炸傾向,實驗室在試製前未進行任何反應危險性辨識及相關評估工作;在實際試製過程中,又採用了電熱板直接加熱的方式。此外,由於李某等人沒有進行恰當的溫度監控,僅採用了間歇式人工攪拌方式調控溫度,導致攪拌不均,再加上物料量較大,傳熱效果不佳,使物料局部溫度遠超物料放熱反應的起始溫度,由此觸發物料劇烈反應導致爆炸。

  實驗依據從資料中獲得

  2016年12月22日,青浦區檢察院以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對張某提起公訴。

  當檢察官問及張某是否知道大劑量硝酸鈉與硫氰酸鈉混合會引發爆炸時,張某稱,自己沒有搞過這類實驗,是從一份學術資料中得知二者可以混合,於是指導李某做放大實驗,沒有想到會發生爆炸。而購買和貯存易爆品也沒有申請批准和報備。

  學生為何在導師經營的公司做放大實驗而不是在學校實驗室進行?張某稱,學校的實驗室條件有限,材料不齊全,而且審批程式比較麻煩,該實驗不一定能得到學校批准。為了圖省事,與李某商量後就到焦耳公司進行了實驗。李某不經常到公司去,對公司設備也不是太熟悉。

  疏忽大意未能預見後果

  檢察官發表公訴意見指出,被告人張某身為化工係副教授,應當預見到大劑量硝酸鈉與硫氰酸鈉混合可能引發爆炸,但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主觀上存在過失;張某幫助學生購買和貯存易爆品,違反實驗操作流程,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且造成了3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應當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定罪處罰。鋻於張某具有自首情節且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建議對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提出,張某指導學生實驗的目的是為了研究治理霧霾的良方,對改善大氣環境具有一定作用,為了學術發展,建議法院對其免予處罰。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違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張某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係自首,且案發後對3名被害人親屬及因爆炸事故造成房屋受損的居民進行了經濟賠償並取得諒解。鋻於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韋貴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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