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化粧品,是到大型商場、專賣店買,還是聽熟人介紹?近日,市二中院審結一起關於使用美白化粧品後患腎病綜合症的責任糾紛案,判決被告楊某賠償消費者王某2.5萬元。
找熟人買化粧品住進醫院
經查明,2013年1月至4月間,王某到梁平縣一家鋼材店,向以前經營過化粧品的熟人楊某,購買了包括黃膏祛斑王R等三無祛斑化粧産品,共花去2000元。王某使用後,起初感覺效果好,又介紹熟人到楊某處買化粧品,並獲得一定數額的介紹費。
2013年4月,王某出現臉面及雙側眼瞼浮腫,後出現雙下肢浮腫、間斷噁心、全身乏力等症狀。她到梁平縣醫院治療,病情無明顯好轉,又轉入新橋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腎病綜合症,于當年6月8日好轉出院,期間共花去醫療費18729.34元。
化粧品汞含量超標1萬多倍
王某懷疑是使用了楊某銷售的化粧品引起,于當年10月15日向市食藥監局梁平分局舉報。經檢驗,黃膏祛斑王R汞含量為12875mg/kg(限值為≤1mg /kg),不符合衛生部《化粧品衛生規範》(2007年版)。王某隨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楊某賠償包含精神撫慰金在內的醫療費用的5倍、支付藥價款的10倍,共計38萬餘元賠償費。
未評傷殘等級判賠2萬多元
梁平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楊某作為化粧品銷售者,應保證其銷售的化粧品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應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楊某沒有履行相關義務,在明知所售産品係三無産品情況下依然進行銷售,導致王某使用缺陷産品後患腎病綜合症,健康受到損害。根據《侵權法》相關規定,楊某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懲罰性賠償須以侵權人明知産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健康嚴重損害為適用條件。鋻於王某患病後經治療逐漸康復,目前未評定損傷程度亦未評定傷殘等級,王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故對王某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據此,一審判決楊某賠償王某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5萬餘元。楊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二審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向熟人購物也要索憑證
承辦法官稱,本案中,涉案化粧品黃膏祛斑王R係三無産品,經檢測汞含量超標1萬多倍是客觀事實。在王某無腎病病史情況下,存在因使用化粧品而引發患腎病的高度可能性。
承辦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化粧品應到正規産品銷售場所購買有品質保證的産品,索取相應購貨憑證並妥善保管。實際損害發生後,應及時向産品品質監管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進行投訴,並進行産品本身、因果關係及傷殘等級鑒定,以便成功維權。
原標題:用過後滿臉浮腫全身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