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記者從山東省政府常務會上獲悉,為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據《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結合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工資標準及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經省政府同意,山東決定調整各地失業保險金標準。
按照失業保險金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原則,失業保險金標準隨著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提高而調整。
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均已調整
據了解,今年5月省政府公佈了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從6月1日起由原來的三個檔次1710元/月、1550元/月、1390元/月,調整為1810元/月、1640/月、1470元/月,平均水準從1550元/月提高到1640元/月,增加了90元/月,增幅5.8%,最高檔列全國第6位。
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2015年12月份的平均472元提高到2016年12月份的497元,增幅5.3%。
山東失業保險金標準上調
綜合考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指導意見、各市意見和山東省失業保險金實際水準、物價上漲因素及基金的承受能力,將原三檔失業保險金標準各增加80元,分別為月1080元、1030元、980元,平均標準達到1030元,增幅8.4%。煙臺提高至1080元,調整後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從11月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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