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自己的銀行卡遭盜刷後,北京的呂某趕緊就近取款,這成了能夠證明銀行卡被盜刷的關鍵證據,最終獲賠13萬元。
銀行卡遭盜刷索賠13萬就近取現成關鍵證據
2014年4月,呂某在某銀行辦理了一張借記卡。同年12月6日,他收到短信提醒,告知其借記卡于當天17時48分07秒發生了一筆金額為4.5萬元的交易,39秒後又發生了一筆金額為8.5萬元的交易。
呂某收到短信提醒後,就近到ATM機進行了兩筆取現操作,並撥打銀行客服電話進行交涉,後到公安部門報案。隨後,呂某將發卡銀行訴至法院,要求發卡行賠償被盜刷的13萬元存款損失及相應利息損失。
公安機關發現,金額為4.5萬元的交易,是通過“智付通”刷卡機器完成的,收款人為樊某,地點位於雲南省;而另一筆金額為8.5萬元的交易,則是通過POS機刷卡完成的,收款人為某建材商店,交易地點在武漢。
兩筆錢的交易地點均不在北京。根據常識判斷,呂某難以在同一時間使用同一張借記卡往返三地操作。基於此,法院認定涉案借記卡的訴爭交易係他人使用偽造銀行卡進行。
法院在判決中指出,銀行與呂某之間是合同法律關係,發卡行有義務保障儲戶的存款安全。涉案兩筆盜刷交易係通過偽卡在銀行提供或經銀行認可的服務設施上完成,銀行卡系統不能有效分辨真卡和偽卡是造成盜刷的重要原因。據此,法院支援了呂某的訴訟請求。
“呂某在收到賬戶支出異常的短信提醒後,立即就近取款,並到所在地派出所報案,取得了確認交易發生時自己及銀行卡不在刷卡地的關鍵證據。”北京市大興區法院民二庭副庭長成桂欽説。
手機銀行密碼洩露賠償請求難獲支援
據成桂欽介紹,按照交易介質不同,盜刷類銀行卡糾紛可以分為有卡盜刷和無卡盜刷兩類。有卡盜刷是指以盜竊、複製偽卡等各種不正當方式獲得的銀行卡、信用卡及偽造卡進行的盜刷,而無卡盜刷是指通過網上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的網路盜刷。
記者注意到,因手機轉賬款項“去向不明”,法院常難以支援持卡人的賠償請求。
另一起案件中,葉某于2012年在某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交易方式為憑密碼交易,同時葉某還向發卡行申請開通了網上銀行、手機銀行。
2015年9月12日淩晨2時13分,葉某收到一條手機短信,內容為:“洩露驗證碼有資金被盜風險!轉賬驗證碼******”。4分鐘後,葉某的銀行卡轉賬支出5萬元,收款人為茍某。同日上午,葉某向公安部門報案,稱這筆轉賬非本人操作。在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葉某起訴發卡行要求賠償。
該案的承辦法官説,葉某在申請開通手機銀行時,銀行提供的簽約單中對重要資訊保管、手機銀行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了提示説明,這説明銀行盡到了風險提示義務。持卡人僅證明其信用卡資金賬戶減少的事實,未能證明發卡行在資金轉賬操作流程中存在違約行為或其他損害資金交易安全的行為,也無法證明轉賬非本人操作。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賬戶異常變動應做到“三個儘快”
成桂欽表示,實踐中,銀行卡盜刷事實的認定十分困難。在無卡盜刷案件中,由於無卡交易並不以銀行卡片為介質,持卡人能夠證明盜刷事實存在的證明手段較為有限。
為避免銀行卡被盜刷,大興區法院建議,持卡人在申領銀行卡時,應當設置複雜密碼並妥善保管,辦理業務後也要將憑條徹底粉碎或自己收好,以防洩露資訊。刷卡交易時要留心卡槽口有沒有被改裝過,收銀員有無重復刷卡、手機收到病毒短信等異常行為。
法官建議,發現賬戶異常變動時,持卡人應做到“三個儘快”:儘快到最近的發卡行服務網點ATM機或銀行營業場所證明人卡未分離;儘快致電發卡行客服電話,辦理臨時挂失;儘快到當地派出所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