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責強制險或將推出 可令應保未保單位投保處並罰款

2017-06-12 09:33:08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保險公司承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應當在承保前開展環境風險評估,並出具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是《辦法(徵求意見稿)》提出的一項具體要求。對於應當投保,未按照規定投保或者續保的環境高風險企業,《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由環境高風險企業所在地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投保或者續保,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 本報記者 郄建榮

  試行了10年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或將實現質的突破。由環保部與保監會共同制定的《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從事石油和天然氣開採;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化學藥品原料藥製造等8類企業(單位),今後或將必須投保環境責任險。

  據《法制日報》記者今日從環保部政法司了解,《辦法(徵求意見稿)》首次從國家層面提出推行環境責任強制保險。

  根據《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不僅8類企業(單位)必須投保環境責任險,而且,對於應投保但未投保的企業,環保主管部門可責令限期投保或者續保,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從現在開始到7月10日,環保部與保監會拿出一個月時間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8類情形必須投保環責險

  對於《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所稱的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是指以從事環境高風險生産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産經營者因其污染環境導致損害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強制性保險。環保部與保監會將8類情形納入其中。

  8類情形中,7類涉及企業類型非常明確,主要有,從事石油和天然氣開採,基礎化學原料製造、合成材料製造,化學藥品原料藥製造,Ⅲ類及以上高風險放射源的移動探傷、測井;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建設或者使用尾礦庫;經營液體化工碼頭、油氣碼頭;生産、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及臨界量清單》(環境保護部印發的《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環辦〔2014〕34號)附錄B)所列物質並且達到或者超過臨界量;生産《環境保護綜合名錄(2015年版)》(環境保護部印發的《關於提供環境保護綜合名錄(2015年版)的函》(環辦函〔2015〕2139號)附件)所列具有高環境風險特性的産品;從事銅、鉛鋅、鎳鈷、錫、銻冶煉,鉛蓄電池極板製造、組裝,皮革鞣制加工,電鍍,或生産經營活動中使用含汞催化劑生産氯乙烯、氯鹼、乙醛、聚氨酯等。

  環責險須含第三者人身損害

  《辦法(徵求意見稿)》除了明確8類情形必須投保環責險外,還對企業該對哪些內容投保做出明確規定。其中包括人身、財産、生態環境損害以及應急處置與清污費用。

  至於為何要求企業為第三者人身損害以及財産損害投保?《辦法(徵求意見稿)》指出,環境高風險企業因突發環境事件或者生産經營過程中污染環境,導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造成人體疾病、傷殘、死亡等,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同時,環境高風險企業因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在生産經營過程中污染環境,直接造成第三者財産損毀或價值減少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環境高風險企業發生較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導致生態環境損害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包括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費用。因此,《辦法(徵求意見稿)》要求企業在投保環責險時,要對生態環境損害進行投保。

  環境高風險企業、第三者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公益組織等機構,為避免或者減少第三者人身損害、財産損失或者生態環境損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應急處置費用、污染物清理費用。《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這部分費用企業也應投保。

  環境犯罪直接導致損害不賠

  《辦法(徵求意見稿)》提出,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基礎保險費率及其調節系數;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根據被保險人的環境風險變化情況實行浮動費率;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公司不得解除;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環境高風險企業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有組織統一投保。

  保險公司承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應當在承保前開展環境風險評估,並出具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是《辦法(徵求意見稿)》提出的一項具體要求。

  此外,就如何索賠,《辦法(徵求意見稿)》説,環境高風險企業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受害者在保險合同有限期屆滿後三年內向環境高風險企業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請求,由環境高風險企業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依法在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但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導致的損害;環境污染犯罪直接導致的損害;故意採取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直接導致的損害;環境安全隱患未整改直接導致的損害;環保部和保監會確定的可以除外的其他損害等不在保險公司的賠付之列。

  對於應當投保,未按照規定投保或者續保的環境高風險企業,《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由環境高風險企業所在地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投保或者續保,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環境責任強制險實現制度突破

  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從2007年開始試行,至今已經10年。據環保部介紹,目前,全國大部分省份已經開展試點,覆蓋涉重金屬、石化、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處置等行業,保險公司已累計為企業提供超過1300億元的風險保障金。

  其中,2016年,全國投保企業1.44萬家次,保費2.84億元;保險公司共提供風險保障金263.73億元,與保費相比,相當於投保企業的風險保障能力擴大近93倍。參與試點的保險産品從初期的4個發展到目前的20余個,國內各主要保險公司都加入了試點工作。

  但是,環境責任保險在推行過程中,卻曾遭遇波折。據《法制日報》記者了解,2015年,新環保法實施後,由於這部法律中沒有強制推行環境責任保險的規定,致使一些地方不敢強制企業上保險。2015年,環保部政研中心曾對19個地方報送的資訊進行統計,結果顯示有5164家企業投保,保費總額1.5億元左右,責任限額100億元左右。與環保法實施前的2013年相比,投保企業數量出現下降。

  據環保部透露,2016年1月至8月,環保部、保監會組織有關專家團隊,赴10余個省份開展調研,在研究提出《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初稿)的前提下,又在此後的半年時間裏多次徵求有關方面意見,最後形成《辦法(徵求意見稿)》。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徵求意見稿)》首次從國家層面在環境高風險行業推出環境責任強制保險,這無疑是試行了10年的環境責任制度的一項重大突破。辦法一旦發佈實施,不僅有利於環境監管與化解企業環境風險,更值得期待的是“企業污染國家埋單”的困局或將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本報北京6月11日訊  

  製圖/李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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