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出庭受審 攝影/本報記者 郝羿
在求職網站智聯招聘工作的申歡發現了公司內部系統的漏洞,便找到公司客服李超合作,先後私自出售15萬份個人簡歷資訊給“獵頭”余秋雲,每份簡歷資訊售價2元至2.5元,余秋雲再將資訊加價賣給他人。去年10月,申歡、李超和余秋雲被抓獲,公訴方指控三人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昨天此案在朝陽法院溫榆河法庭開庭,案件並未當庭宣判。
案件
三人因私售15萬份簡歷被起訴
去年,智聯招聘經營方北京網聘諮詢有限公司報案稱,公司通過內部巡檢發現員工申歡有多筆非正常業務操作,大量個人簡歷資訊被申歡私下出售並獲利。導致公司損失2400余萬元。去年10月,經過偵查,智聯招聘員工申歡、李超以及某公司人事經理余秋雲被警方抓獲。
公訴機關起訴稱,被告人申歡、李超于2016年3月至10月間,在北京網聘諮詢有限公司內,利用公司系統漏洞,私自將公司的15萬餘條個人簡歷資訊低價出售給被告人余秋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申歡、李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被告人余秋雲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三名被告的行為應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追究刑事責任。
揭秘
每份簡歷以不到3元價格倒賣
昨天此案在朝陽法院溫榆河法庭開庭審理。申歡供述,智聯招聘專門為需要招聘工作人員的企業,以及需要找工作的個人提供資訊平臺。簡歷下載是智聯招聘的一個盈利點,大量求職者會在智聯網站上發佈個人求職簡歷,簡歷中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居住地,聯繫電話,郵箱號等資訊,在轉讓求職者簡歷時取得了用戶的同意。
按照公司規定,需要招聘的企業要與智聯招聘簽訂合同以獲得求職者簡歷,公司報價為一份個人簡歷資訊50元,但一般都有優惠,企業可以用十幾元一份的價格購買。
一旦客戶購買了一定數量的個人簡歷,申歡會把網站的一個賬戶和密碼發給客戶,客戶在智聯招聘的網站上自行提取簡歷,智聯招聘的客服人員隨後會確認提取完畢。申歡發現,如果客服人員不確認提取完畢,賬戶內的簡歷資訊便會恢復,可以用這些恢復的簡歷進行二次出售,謀取利益。
申歡表示,余秋雲曾經是另一家著名招聘平臺網站的工作人員,兩人在業務中認識,後來余秋雲找到他,稱願意以每份簡歷2元至2.5元的價格購買這些簡歷。申歡隨後找到智聯招聘客服李超,答應每私自出售1000份簡歷就分給其200元,兩人以此漏洞提取大量簡歷,倒賣給余秋雲。申歡稱,自己一共從中獲利近40萬元,分給李超3萬餘元。
昨天庭審期間,申歡和李超當庭認罪。購買簡歷的余秋雲也認罪,其表示自己從中掙了三四萬元,但對公訴方認定的購買個人資訊數額表示異議。
縱深
三方構成倒賣簡歷利益鏈
申歡稱,企業人力、“中間人”以及招聘平臺內部人員三方構成了這條“利益鏈”。
申歡説,一些企業的人力經常完不成企業的招聘任務,而且有些企業的招聘預算有限,向智聯招聘正規購買優惠的簡歷,一份也要十元以上,在工作壓力下,一些人力試圖以低價購買大量簡歷。這種需求催生出一些熟悉招聘流程的“中間人”,他們通過各種渠道購買低價的求職者簡歷,而余秋雲曾經是某著名招聘平臺的工作人員,現在是某公司人力,兼職做“獵頭”,具備當“中間人”的條件。
如何獲取低價的求職者簡歷?很多時候,“中間人”找到各大招聘資訊平臺公司的內部人員,這些內部人員通過各種手段弄出平台中的個人資訊,出售給“中間人”掙外快。根據幾名被告供述,申歡用2元至2.5元的價格出售給“中間人”余秋雲,余秋雲再加價出售給其他“獵頭”,幾番流轉,簡歷最終流向企業人力。
申歡説,自己在智聯招聘的職位已屬於高級銷售,每個月工資兩三萬元,但是公司規定,銷售量沒有達到任務量的80%,就無法拿到銷售提成,工作壓力很大。而公司正規出售的簡歷單價很高,面對銷售壓力,很多銷售都另辟“捷徑”,讓朋友的公司購買智聯招聘的簡歷,但購買資金由銷售人員自己墊付,以完成工作量。申歡表示,由於這次任務量太高,自己便墊付了40萬,找了家公司購買簡歷。為了彌補個人財産40萬的“虧空”,他和余秋雲“一拍即合”,私下倒賣自己購買的簡歷。申歡説,由於墊付的原因,自己出售這麼多簡歷實際上沒有掙到錢。
釋法
該案將適用新出臺司法解釋
申歡稱,自己此前不知道這種行為屬於犯罪,以為至多會被開除。而實際上,我國刑法第253條已經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做出了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也會收到同樣的刑罰。
5月8日,最高法和最高檢出臺了關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對“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做出了解釋。其中,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其他公民個人資訊5000條以上等條件,構成“情節嚴重”,如果數量或者數額達到“情節嚴重”標準十倍以上等條件,構成“情節特別嚴重”。
據悉,該司法解釋並非是規定了一個新罪名,而是在原有罪名的基礎上進行解釋,因此不適用“從舊從輕”原則,只要在6月1日之後進行宣判的案件,都應按新的司法解釋處理。
北京市富程律師事務所王璐律師表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犯罪已經成為其他各類犯罪的上游犯罪,敲詐勒索、電信詐騙等各類犯罪,多數是以非法獲取個人資訊為前提的,且行業內部人員已成為實施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的重要主體。此次司法解釋遵循從嚴懲處的精神,從嚴設置了定罪量刑標準,此外,還重點打擊源頭,對內部人員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從嚴懲處。
文/本報記者 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