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資炒股虧損逾百萬 股民將信託公司告上法庭

2017-03-22 09:19:4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配資炒股虧損逾百萬 股民將信託公司告上法庭---有配資炒股虧損的股民,將提供配資委託操作的金融公司告上法庭。前兩天,杭州市下城區法院判決了這樣一起股民狀告信託公司違約案,股民狄女士一審敗訴,但她不服,即刻上訴。

  原標題:配資炒股導致虧損 該不該怪信託公司

  2015年6月爆發的股市波動後遺症遠遠沒有結束。有配資炒股虧損的股民,將提供配資委託操作的金融公司告上法庭。

  前兩天,杭州市下城區法院判決了這樣一起股民狀告信託公司違約案,股民狄女士一審敗訴,但她不服,即刻上訴。

  配資900萬元

  在股市波動前跑步入場

  2015年6月15日,上證指數從5170點高位突然掉頭向下,大跌103點。此後,市場迅速陷入巨大的恐慌和大面積踩踏之中。

  股民狄女士恰好是在2015年5月8日與萬向信託簽訂協議購買某信託理財産品。狄女士本金300萬元,信託公司給予1:3的配資900萬元,總共1200萬元投資股票。

  在雙方的信託合同中有關鍵性的一條,從字面可以這麼理解:如果把項目確立凈值為1計,雙方約定0.95為警戒線,0.9為止損線,也就是説當賬戶資金虧損10%的時候,信託公司就應該實行強行平倉。

  按照狄女士的説法,她非常強調這個0.9的止損線,因為300萬元本金裏頭120萬元是她自己的,180萬元是她從親戚朋友處籌集的。按照1200萬元賬戶總資産來算,止損線虧損10%,也就虧120萬元。還掉配資資金後,那麼,至少她的本金還剩下180萬元。親戚朋友的錢還不至於虧進去。

  晚平倉一天

  140萬元打水漂

  6月30日,狄女士的産品的凈值為0.9757,接近警戒線。7月1日,千股跌停,預估凈值為0.8994。也就是説這一天不僅跌破了警戒線,還直接跌破止損線。

  7月2日這一天又是千股跌停,狄女士1000余萬元的賬戶滿倉而跌。根據狄女士在其交易頁面上獲得的賬戶金額顯示:7月2日如果開盤即平倉,賬戶餘額應該為1075余萬元,扣除900萬元配資資金,本金應該還有175萬元左右。但是,萬向信託7月3日才平倉,這時賬戶餘額為936萬元,扣除配資資金,那麼本金驟然縮水至36萬元。

  狄女士説,按照合同規定,7月2日信託公司應該在一開盤就挂跌停價,強行平倉。但是信託公司卻沒有這麼做,而是一直到7月3日才強行平倉。晚平倉了一天,140萬元就灰飛煙滅。

  2015年11月,狄女士以萬向信託公司不作為失當、合同違約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對方出具清算報告,並賠償財産損失180萬元和近4萬元的融資利息。

  原被告激辯:

  合同約定的,要不要嚴格執行

  此案經歷兩次庭審,兩次延期,雙方爭議焦點就在於,這一條合同約定是否需要嚴格執行。

  原告方提起的是違約之訴。

  被告萬向信託答辯説,7月1日,他們再三詢問狄女士是否補倉,但是狄某不同意補倉,但是也不願意平倉。7月2日早晨,信託公司再跟狄某溝通,建議狄女士至少要降半倉控制風險。7月2日上午,狄女士發出指令讓信託經理賣出部分股票,隨即又讓信託經理買入近百萬元股票,信託方開始強制降半倉。中午,雙方再次溝通,狄女士拒絕補倉。下午開盤後股票繼續下跌,下午2點,信託方開始強制平倉。7月3日,繼續強制平倉,直至賬戶內股票全部賣完。

  原告方的意思是:“我可能是不理智的,所以委託更專業的你。而且我認定你們信託公司應該有作業系統,能自動依照合同在破止損線的情況下就自動平倉。沒想到你們還是人工操作,人工還是聽我指令的,甚至還遵從我錯誤的判斷和指令幫我繼續買入。如果都按照我的意思來,還要你信託公司幹什麼?”

  被告方則説,我們之所以反覆跟你溝通,我們就是相信你是理智的,出於對你意願的充分尊重。而這個徵求意見幫助決策一步步操作,恰恰説明我們盡到了審慎的義務。

  法院一審判決:

  該條款是被告的權利而非義務

  日前,杭州下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原告狄女士敗訴。核心觀點是:“該條款係約定了萬向公司的權利而非義務。”同時,根據信託法規定,信託是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儘管2015年7月1日案涉信託産品的單位凈值為0.8994,雖已低於止損線,但鋻於證券市場具有極大不確定性,任何投資者都無法準確判斷市場行情走向。萬向公司積極與狄某溝通,未限制狄某的指令建議,屬於尊重投資人意願和為受益人利益考慮的行為。而狄某作為理性投資者,對相關約定應該知曉並理解。

  所以,對這個損失,不能算作信託公司違約造成的過錯。

  對於判決結果,原告方狄女士並不認同,即刻上訴。原告方律師徐逸峰認為,如果關鍵性的合同約定被認定為是權利而非義務,也就是説,這屬於信託公司的權利,信託公司可為也可不為。那麼,約定還有什麼意義?

  “這不是普通意義上的民事權利,可放棄。而是管理權利,是嚴格的約定,不可放棄不可轉讓。就好比,我們把孩子送到學校,學校有管理職責,要行使管理權力,而不是學校想行使就行使,想不為就不為。”徐律師説。

  股市波動後遺症

  2015年的股市波動後遺症在延續,類似案例國內有很多,也不僅僅發生在萬向信託身上。有媒體報道,“朝陽一號”虧損千萬,五礦信託也被指未止損構成違約。但是錢江晚報記者沒有找到相關判例,大多數案件都還在審理中。僅萬向信託在2015年報中稱:“受股市波動和證券監管政策影響,公司共發生五起證券結構化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糾紛被訴案件,涉案標的總金額約10771萬元。”(記者 肖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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