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高企讓人望而卻步,大多數年輕人還在望房興嘆的時候,一些幸運兒得以在父母的資助下買房成婚,組建小家庭。可父母出的錢到底算是借的還是送的呢?日前,紹興市諸暨的一位趙老太將自己的兒子兒媳告上法庭,要求歸還當年自己給小夫妻買房時墊付的購房款136萬餘元。
但是,兒媳覺得買房款是贈與,婆婆則堅稱這是借款。13日,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這筆房款應視為借款,由趙老太的兒子兒媳依法共同償還。
法庭一審:
父母出的首付
算送的還是借的?
趙老太一家是紹興市諸暨人。2013年11月,兒子小趙與兒媳小梁登記結婚後,打算在杭州濱江買下一套公寓,但小夫妻倆積蓄不夠,無力支付高額的房價。趙老太太慷慨解囊,替兒子兒媳付了首付、裝修等款項共計161萬餘元。
甜蜜的日子還沒過多久,沒曾想,兒子和兒媳鬧起了離婚。夫妻離婚免不了分割財産,原先趙老太出資的購房款又該何去何從?
趙老太太覺得,這筆錢是自己出於母子之情,暫時借給兒子兒媳渡過難關的,應該由二人共同償還;但在兒子兒媳看來,既然錢用於購買婚房和裝修,按照“男方首付,共同還貸”的風俗,這筆錢“理所當然”是母親對小兩口的贈與行為,不應該認定為借款。
雙方為此爭執不下,婆媳倆吵得不可開交。2016年3月,趙老太太一氣之下,一紙訴狀將小兩口告上諸暨市人民法院。老太太出示了買房時的借條,要求由小兩口共同償還首付款和裝修款161萬餘元。
不過,在所有的購房支出中,只有部分款項存有借條,也有部分款項無法提供借款交付憑證,難以認定所涉借款已經交付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實。
2016年5月,除去部分款項無法提供交付憑證外,諸暨法院判令小夫妻應當歸還趙老太太購房款137萬餘元。
法院二審:
父母出資
不能理所當然認定為贈與
對於一審結果,趙老太的兒媳小梁斷然不服。
小梁覺得,趙老太太討要房款是為了保全自家財産,因為當時小夫妻正在鬧離婚,老太太想通過這種方式串通兒子損害自己的利益。
2016年6月,小梁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這次,她出具了一份新的錄音證據,以此證明婆婆出的購房款是贈與財産。
“婆説婆有理,媳説媳有理。”這是審理家庭糾紛時常見的情況。案件的爭議焦點在於這筆款項的性質,它到底是贈與款還是借貸款?
紹興中院審理後認為,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並不能必然定性為贈與性質。如果父母出資時沒有明確表示贈與,出資款項應該認定為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於幫助兒女度過經濟困窘期,兒女理擔負償還義務。
一般,在庭審中,錄音資料只是一個輔助性證據。而且兒媳小梁出具的錄音資料裏,也沒有趙老太明確將購房款贈與兒子兒媳的意思表示,所以小梁所説的贈與不能成立。在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贈與態度的情況下,這筆款項應當認定為借款。
近日,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糾正了一審判決認定的匯款金額,判令小夫妻倆應當向趙老太太歸還購房款136萬餘元。
溫情判決書:
法律不支援
“啃老族”、“坑爹族”
國人的觀念中,父母對子女的付出往往被視為理所當然,即便兒女已然成人,“啃老族”和“坑爹族”也比比皆是。人們似乎也將“父母湊首付,小兩口還房貸”默認為習俗。
紹興中院的法官在判決書中提出:“須知父母養育兒女成人已為不易,兒女成年之後尚要求父母繼續無條件付出實為嚴苛,亦為法律所不能支援。”
這份法理清晰、但人情溫暖的判決書來自一位低調的法官。雖然他婉拒了錢江晚報記者的採訪,但這份判決書卻值得所有人一看。(記者 汪子芳 通訊員 單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