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越來越多的企業不僅為職工繳納了基本醫療保險,還參加各種各樣補充醫療保險以減輕職工個人的醫療負擔。這項職工福利是否應併入當月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筆者結合實際稽查案例分析,供讀者參考。
補充醫療保險是否應繳納個稅?
A公司在“福利費用-醫療”科目中支付某保險公司醫療保險費,經核實是為本公司全體職工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A公司認為公司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屬於購買保險産品,只有少數職工在發生了屬於保險公司理賠範圍內的事項後,保險公司才會進行理賠,這部分支付的款項不應屬於全體職工的收入,因此並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B公司為提高職工福利,除按規定為所轄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外,還建立了補充醫療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所有勞動合同制員工。B公司補充醫療保險費按上年度單位工資總額的4%計提,並隨經營狀況和費用承受能力進行調整。計提的保費用於員工報銷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大額互助金支付之外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自付一”部分。B公司認為補充醫療保險在福利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應屬於個人所得稅免稅項目,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補充醫療保險應計入當期薪酬
上述兩個案例中的補充醫療保險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解析如下:
1、補充醫療保險不屬於免稅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中第四項中列明: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第二項明確規定了“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應當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根據上述稅收文件,案例中的補充醫療制度適用範圍為本公司所有勞動合同制員工,即為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且是一種長期的制度而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因此不屬於個人所得稅免稅規定。
2、補充醫療保險應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關於A公司,《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併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關於B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解釋,對於企業計提的補充醫療保險,在計提環節量化到個人名下的,在計提環節併入工資薪金徵稅;對不能量化到個人名下的,在報銷環節併入工資薪金徵稅。
補充醫療保險繳納個稅正確計算方法
A公司為職工繳納的商業性補充醫療保險一般為一年一次性躉交,應由公司將為職工支付的保費于支付當月併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B公司職工個人享有互助式補充醫療保險的福利,應按其實際報銷的醫藥費金額,併入當月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例如:該單位王先生(中國公民)2016年3月工資總額8600元,其中“五險一金”合計2600元,當月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報銷自付醫藥費160元,應按下列方法計算3月的個人所得稅:
(8600-2600-3500+160)×10%-105=1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