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修改仲介機構違法違規掛鉤機制

2017-02-25 09:06: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證監會修改仲介機構違法違規掛鉤機制---中國證監會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公開徵求意見。張曉軍介紹,去年底,有行政許可申請人反映,其並未涉嫌違法違規,但因其聘請的證券仲介機構涉案而導致其行政許可申請項目受到限制,影響了項目的進度。

  中國證監會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公開徵求意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2月24日表示,依照《證券法》賦予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監管職權,《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規定,一是當證券仲介機構或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的,證監會將不予受理或中止審查其出具的同類業務的行政許可申請文件。二是建立中止審查的恢復審查機制。在審項目被中止審查的,證券仲介機構應當指派與被調查事項無關的人員進行復核。經復核,申請事項符合行政許可的,證監會可以恢復審查;否則,終止審查。

  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理應適用《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確立的上述執法原則。但考慮到因《律師監管辦法》對掛鉤機制也有專門的規定,故而針對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掛鉤機制的政策修改,將通過修改《律師監管辦法》來完成。日前,證監會已啟動與有關部門聯合修改《律師監管辦法》的程式。

  張曉軍介紹,去年底,有行政許可申請人反映,其並未涉嫌違法違規,但因其聘請的證券仲介機構涉案而導致其行政許可申請項目受到限制,影響了項目的進度。對此,證監會深入開展研究評估,並於去年12月9日修訂了兩件發行監管問答。這次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以下簡稱《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是上述工作的延續。將根據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後儘快發佈實施。

  證監會研究認為,當證券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稽查立案後,暫不受理、審核與其有關聯的行政許可項目,是目前證券監管的現行做法(以下簡稱“掛鉤機制”)。這套機制的建立與實施是與我國資本市場“新興加轉軌”的發展階段,以及市場約束機制不足、誠信文化缺失、法律制裁不夠的階段性特點相契合的。從其施行效果看,其在強化仲介機構責任、節約監管資源、防範市場風險等方面確實發揮了較好的作用,有效地震懾了證券仲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起到了獎優限劣,凈化市場環境的積極效果,得到了市場多數主體及廣大投資者的認可。但確實也存在市場反映的前述問題。同時,還注意到,針對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的掛鉤機制分別規定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律師監管辦法》)等規章中,且不同證券仲介機構的掛鉤機制寬嚴程度不一。對此,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專家學者等也有所反映。

  張曉軍指出,《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的修改嚴格貫徹落實了“依法、全面、從嚴”的監管理念,強化證券仲介機構的主體責任意識,督促其勤勉盡責,進一步發揮好核查把關作用,同時也把握好與“持續服務”之間的平衡關係,注意恰當處理涉案證券仲介機構與非涉案行政許可申請人、涉嫌違法違規業務與其他業務、涉案證券仲介機構中機構責任與個人責任等幾組關係。(劉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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