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存管指引正式落地背後:超九成P2P尚未銀行存管

2017-02-24 09:13:14 來源:西部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記者 程春雨)網貸行業資金存管指引文件正式落地,要求網貸企業資金需在銀行進行存管,防止網貸機構非法觸碰客戶資金,卷款跑路。根據《辦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出借人及借款人違反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新網北京2月24日電 (記者程春雨)網貸行業資金存管指引文件正式落地,要求網貸企業資金需在銀行進行存管,防止網貸機構非法觸碰客戶資金,卷款跑路。數據顯示,目前正常運營的網貸平臺尚有超九成尚未與銀行簽訂直接存管協議。業內預計,在行業整改期限剩下的半年時間內,網貸行業將迎來大洗牌。

  防跑路 存管後網貸機構將“見錢不摸錢”

  當前,我國網貸行業還處於規範發展初期,一些網貸機構資金缺乏第三方監管,普遍存在設立資金池,侵佔或挪用客戶資金的行為,有的甚至卷款跑路,極大損害了投資人利益。

  去年,銀監會牽頭負責進行了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目前,專項整治工作摸底排查階段已經結束,其中資金存管落實不到位的問題比較突出

  據銀監會網站2月23日消息,銀監會22日發佈了《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資金存管機制實現了客戶資金與網貸機構自有資金的分賬管理,從物理意義上防止網貸機構非法觸碰客戶資金,確保網貸機構“見錢不摸錢”。

  記者梳理髮現,宜信等多家網貸公司對外均表示,落實網貸平台資金存管將能有效降低平臺跑路風險,以及防止網貸平臺出現設立資金池的情況。玖富CEO孫雷稱,銀行資金存管實現用戶資金與平臺運營資金有效分離,也可避免平臺監守自盜、挪用資金的可能性,出借人可以擁有一個更加安全出借的環境。

資料圖。中新社記者 泱波 攝

  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可開展網貸資金存管業務

  《指引》規定,一家平臺只能委託一家存管機構,並將存管人限定為商業銀行。商業銀行作為存管人開展網貸資金存管業務,不對網路借貸交易行為提供保證或擔保,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

  即,明確了由商業銀行獨立開展資金存管的業務模式,非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可開展網貸資金存管業務。但《指引》並不禁止存管人與第三方支付機構開展支付業務合作。網貸之家統計顯示,目前已有33家銀行佈局P2P網貸平台資金直接存管業務。

  “在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監管要求外,委託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行銷宣傳。”《指引》還明確,存管人不得以開展存管業務為由開展捆綁銷售及變相收取不合理費用

資料圖:2016年3月份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正式掛牌成立。

  超九成P2P平臺沒進行資金存管 未來或加速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大部分網貸機構未實施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客戶投資、還款的資金通過平臺開立的銀行賬戶、平臺法人賬戶或其他內部人賬戶進行流轉,有的機構還存在將大量標的歸集到少數借款人賬戶名下的情況。

  據網貸之家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12月底,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臺數量為2448家。正常運營平台中,截至2017年2月23日,209家宣佈與銀行簽訂直接存管協議,約佔P2P總數量的8.75%;118家與銀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統對接並上線,約佔P2P網貸行業總數量的4.94%

  不過相比2016年,網貸企業開展資金存管業務在2017年出現了加速。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末,僅有32家商業銀行佈局網貸資金存管業務,180多家網貸企業與銀行簽訂存管協議,正在開展系統對接的機構有90多家,佔網貸機構總數的4%。

資料圖

  整改期限僅剩半年 行業料迎大洗牌

  網貸企業急於加速與銀行開展存管合作的背後是僅剩下半年時間的整改期限。

  2016年8月17日,銀監會、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聯合發佈《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網貸機構作為資訊仲介的地位,凡不符合規定的網貸平臺,需在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2個月。

  《指引》對已經開展了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的機構給予了6個月的過渡期,同《辦法》的整改過渡期保持一致。而對逾期未整改的,則按照《辦法》及《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規定執行。

  91金融CEO許澤瑋、人人貸聯合創始人楊一夫等網貸企業高管認為,行業未來6個月將上演眾多網貸平臺的“生死時速”,6個月後大量不合規或技術能力無法實現資金存管的平臺將會退出,呈現出大洗牌的格局

  根據《辦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出借人及借款人違反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辦法》明確規定,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或欺詐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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