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山東省政府辦公廳發佈關於建立職工大病保險制度的意見,明確自2017年1月1日起,啟動實施職工大病保險制度。參加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按規定享受醫療待遇的參保人員均是大病保險的保障對象。
為了切實提高大病保障水準,減輕職工大病患者的醫療費用負擔,自2017年1月1日起,山東將啟動實施職工大病保險制度。逐步完善籌資、保障範圍、補償標準、經辦管理服務等政策和辦法,建立起與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補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等制度緊密銜接的職工大病保險制度。
據了解,職工大病保險採取按醫療費用額度補償的辦法,對參保人員患重大疾病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一定補償。職工大病保險醫療年度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年度一致。職工大病保險合規醫療費用的具體範圍,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根據有關規定確定。
對於補償標準,意見也明確規定,以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為依據,確定職工大病保險的起付標準,對參保人員年度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按比例進行補償。其中,2017年,起付標準為2萬元。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給予60%的補償;一個醫療年度內,職工大病保險資金每人最高給予20萬元的補償。未來將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適時對職工大病保險補償標準進行調整。也就是説,2017年醫療年度內職工患大病造成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2萬元,超出的部分就能報銷60%。
職工大病保險是否需要單獨繳費?意見指出,職工大病保險資金原則上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劃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結余不足的市,也可通過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等途徑籌集。每年職工大病保險的籌資標準,根據各市職工患大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情況、基本醫療保險籌資能力和支付水準等因素測算確定。2017年,全省職工大病保險按照每人每年20元標準進行籌集。
鋻於職工大病保險第一年實施,因此對於職工大病保險的管理服務也做了規定。職工大病保險業務原則上通過政府招標選定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在正常招投標不能確定承辦機構的情況下,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省政府批准。
其中,各市從省招標確定的商業保險機構中具體選定職工大病保險承辦機構,並簽訂承辦合同,合同期限原則上不低於3年。要依託醫療保險資訊系統,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大病保險費用的結算銜接工作,與承辦職工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進行必要的資訊共用,實行一併即時結算。嚴格執行目錄外費用患者簽字同意制度,控制大病保險資金的支付風險。加強職工大病保險基金運作管理,實行單獨核算,專賬管理,確保資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