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企業“小茗同學”被判侵權 産品形象或將有所調整

2016-11-15 10:29:09 來源:新華網 作者:阿茹汗 責任編輯:李園 字號:T|T
摘要】小茗同學是統一企業近幾年最火爆的一款産品,不過最近該産品被訴侵害他人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

  小茗同學是統一企業近幾年最火爆的一款産品,不過最近該産品被訴侵害他人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北京市海淀法院日前一審判令統一公司、被告河南統一企業有限公司賠償北京小明文化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小明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並停止有關侵權行為。這也意味著“小茗同學”的産品形象可能要有所調整。

  小明公司訴稱,該公司擁有“小明”卡通形象的著作權,並以“小明”卡通形象為核心,創作完成了一系列漫畫及壁紙等作品,在業內和相關公眾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統一公司授權河南統一公司製造、北京超市發連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市發公司”)銷售的“小茗同學”冷泡茶,該産品的外包裝完全是小明公司作品的簡單變形,這使得公眾誤認為是小明公司授權進行生産的産品,被告行為屬於搭便車行為,給原告方造成了重大損失,故請求法院判令統一公司及河南統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停止在包裝及廣告宣傳上使用“小茗同學”名稱及相關款型産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萬元。同時,判令超市發公司停止銷售涉案産品。

  海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該案雙方均不否認“小明”已成為一種流行文化現象,故“小明”所蘊涵的思想、觀念、創意等,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統一公司利用相關創意選擇“小茗同學”作為産品名稱並無不妥。但小明公司創作的系列美術作品《小明》是根據上述思想、創意等創作出的作品,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該作品創作在先並享有較高的知名度,統一公司推廣“小茗同學”冷泡茶系列的合作公司,也接觸到了“小明形象”,且“小茗同學”卡通形象與“小明”卡通形象構成實質性相似。因此,該案被告將涉案産品用於生産、宣傳等經營行為構成侵權。最終,海淀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對於該事件,統一方面向北京商報記者回應稱,“小茗同學”的商標及瓶型外觀已經申請專利,在本次一審判決中有爭議的只是卡通形象的著作權,法院已認可統一繼續使用“小茗同學”的品牌是沒有爭議的。目前,統一已對一審判決中有爭議的卡通形象著作權方面提出上訴申請,在二審法院判決裁定之前,統一的産品將繼續依法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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