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將出新規:新媒體發佈時政新聞須先獲許可

2016-01-13 14:37:18 來源:中國青年網 作者:周宇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徵求意見稿》將新媒體納入了管理範疇,未來不僅提供新聞采編發佈、轉載服務的網際網路站需要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許可服務,通過應用程式、論壇、部落格、微網志客、即時通信工具、搜索引擎等提供新聞相關服務的,包括提供新聞資訊發佈平臺服務的,也應當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

  新修訂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正在國務院法制辦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將新媒體納入了管理範疇,未來不僅提供新聞采編發佈、轉載服務的網際網路站需要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許可服務,通過應用程式、論壇、部落格、微網志客、即時通信工具、搜索引擎等提供新聞相關服務的,包括提供新聞資訊發佈平臺服務的,也應當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

  變化一

  多類新媒體納入管理範圍

  據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是在2005年9月發佈的,距此次修訂已經超過10年,修訂後主管單位也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變為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

  此次修訂內容最大的變化是將各類新媒體納入管理範疇,之前的規定主要針對的是網站,修訂後,包括應用程式、論壇、部落格、微網志客、即時通信工具、搜索引擎以及其他具有新聞輿論或社會動員功能的應用都在管理範圍內,這些應用向社會公眾提供新聞資訊采編發佈、轉載服務之前都應當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不僅如此,提供新聞資訊發佈平臺服務的也應當提前獲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

  需要指出的是,規定所稱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是指時政類新聞資訊,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

  變化二

  申請“門檻兒”提高

  本次修訂的另一個明顯變化是申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的標準有所提高。

  之前申請該許可,只需提供相關管理規章制度;場所的産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和資金的來源、數額證明;新聞編輯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

  修訂後,則至少要具備五個條件,包括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是中國公民;有完備的服務方案;有健全的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新聞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申請時要配備上述條件的證明材料,還要遞交嚴格履行本規定相關責任義務的承諾書。

  修訂徵求意見稿雖然提高了申請標準,但也縮短了審批時間。相關網信辦對符合規定的申請材料應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而此前審批週期40天到60天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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