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式“遛娃” 風險可知?如何安全“遛娃”不傷娃?

2016-12-19 16:30:41 來源:多彩貴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近日,武漢市出現一種新型職業——遛娃師。這個職業的主要任務就是專門組織孩子們玩耍,倣照當下流行的綜藝節目,設計適合孩子們的遊戲橋段,通過帶領、鼓勵、陪伴孩子們完成遊戲任務,鍛鍊其團結協作、與人溝通等能力。

  近日,武漢市出現一種新型職業——遛娃師。這個職業的主要任務就是專門組織孩子們玩耍,倣照當下流行的綜藝節目,設計適合孩子們的遊戲橋段,通過帶領、鼓勵、陪伴孩子們完成遊戲任務,鍛鍊其團結協作、與人溝通等能力。

  據報道,這些“遛娃師”陽光開朗,能迅速和孩子們打成一片,大多是擁有幼教或體育專業背景,具備一定醫護知識的年輕人。隨著市場需求的增多,“遛娃”行業前景廣闊,而且“遛娃師”的收入不菲。

  “遛娃師”不是零門檻

  “遛娃師”雖然是個熱門、新鮮的職業名詞,但實質上與傳統的幼兒素質教育培訓師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遛娃師”組織孩子們進行各種遊戲地點大多是在戶外,像公園、廣場,帶領孩子們完成各式各樣的遊戲任務,可以認為是幼兒版戶外素質拓展活動。一名合格的“遛娃師”不僅要充滿愛心,喜歡孩子,而且還要有充足的耐心和豐富的情緒安撫手段。

  從這些“遛娃”活動的內容和性質上來看,組織、經營這些幼兒戶外素質拓展活動的遛娃公司,應當屬於以營利為目的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其設立資質、經營範圍、經營活動內容、人員組成情況等均應當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不可任意而為。

  由於這類培訓機構不同於傳統民辦學校,按照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66條規定,經營性質的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在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註冊,雖然當前法律法規中並沒有關於幼兒素質教育培訓的相關規定,但由於其活動針對的大多是小學低年級兒童或者學前兒童這類特殊群體,經營這類業務的公司也應當對經營業務、相關人員等內容進行備案,嚴格審查其“遛娃師”是否具有基本的身體健康條件、培訓技能(幼教資格證等)及基礎安全護理知識。因此,“遛娃師”並非零門檻,父母在選擇時要弄清該機構資質等情況。

  如何安全“遛娃”不傷娃

  從越來越多的家長送孩子參加各式各樣的“遛娃”活動來看,他們大多以簽訂合同的方式與組織戶外“遛娃”活動的企業達成合意,報名參加各式“遛娃”活動,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多進行有益的戶外集體活動,鍛鍊溝通交流等各種能力。但這其中的法律風險不容忽視。

  其中最需要關注的就是孩子在參加戶外“遛娃”活動中的人身安全問題。儘管在開展活動之前,“遛娃師”一般會提前安排並與家長溝通好各項遊戲項目,綜合考慮天氣、場地等因素,但由於參加活動的兒童缺乏自我保護意識,自我保護能力弱,一旦遇到外來侵害或者意外情況,其人身安全極易受到損害。即使在平時學校各項教育活動中,未成年人健康損害類型的糾紛也大多發生在體育課等戶外運動情形下。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同時還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若參加“遛娃”活動,孩子的人身健康受到損害,家長們可以參照以上的責任分配規則進行法律維權。

  同時家長們也可以根據與“遛娃”公司簽訂的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的相關責任條款尋求法律救濟。這些合同條款常涉及格式條款,如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如存在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父母們可以申請該條款無效。

  有句話説得好“陪伴是父母最好的愛”。即使出現更多花樣的“遛娃”活動,無論多豐富、多有趣,都代替不了父母的陪伴。父母們在助力培養孩子各種素質、能力的同時,也應當多爭取抽出時間陪伴他們,無論工作多忙、生活多累,父母溫暖的關懷、耐心的陪伴,才是孩子們成長過程中內心真正的渴望。(作者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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