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一院長簽虛假合同套現科研經費38萬 獲刑3年半

2016-12-19 10:39:26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北京物資學院外國語言與文化學院原院長吳尚義簽訂虛假合同,套取科研經費38萬餘元。通州法院認為吳尚義的行為構成貪污罪,一審以貪污罪判處吳尚義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20萬元,責令其退賠38萬餘元發還北京物資學院。

貪污38萬元科研經費獲刑

北京物資學院外國語言與文化學院原院長吳尚義簽訂虛假合同,套取科研經費38萬餘元。記者昨天獲悉,市三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以貪污罪判處吳尚義有期徒刑3年半,罰金20萬元。京華時報記者王曉飛

■案情

簽虛假合同套現科研經費

現年60歲的吳尚義,原係北京物資學院外國語言與文化學院院長。

通州法院的判決書顯示,2011年至2014年,吳尚義擔任“科研基地——國際物流翻譯研究平臺建設”等科研項目負責人並主管項目經費審批、使用,在此其間,吳與北京某科技公司及北京某貿易公司簽訂虛假《文獻資訊檢索合同》,將該院支付的文獻檢索費用共計38萬餘元,轉入上述兩家公司後換取現金並據為己有。

通州法院認為吳尚義的行為構成貪污罪,一審以貪污罪判處吳尚義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20萬元,責令其退賠38萬餘元發還北京物資學院。

■辯解

聲稱是合法勞動所得

一審判決後吳尚義不服,提起上訴。吳尚義表示,文獻檢索屬於學院正常工作外的額外工作,涉案科研項目也沒有列入學院對教師的正常考核中,其額外付出勞動獲得的文獻檢索費係合法勞動所得,不構成貪污罪。

吳尚義的辯護人認為,做涉案科研項目負責人時,吳尚義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其對科研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對科研經費的使用和分配,不屬於從事公務活動,不符合貪污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另外,吳尚義為涉案科研項目的順利進行,自行完成文獻檢索工作並獲取相應報酬,符合按勞取酬的分配原則,不應認定為犯罪。

■二審

法院認定不屬於合法收入

法院查明,涉案科研項目是國家撥付經費的高等院校科研項目,非吳尚義個人獲取的科研項目。高等院校科研項目經費屬於公共財物、國有財物的範疇,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科研經費的管理規定。

作為北京物資學院外國語言與文化學院原院長,吳尚義係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主體身份符合貪污罪的犯罪主體要件。涉案科研項目中的文獻檢索費,是為獲取文獻資料而實際發生的費用,需按照標準支付給提供檢索服務的單位。

吳尚義作為涉案科研項目的負責人,未經所在高校及科研經費主管部門批准,在涉案科研項目未實際産生版權費等文獻檢索費的情況下,利用職務便利,通過簽訂虛假合同的方式將並未實際發生的38萬餘元文獻檢索費從項目經費中套出並佔為己有,其行為符合貪污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無論從吳尚義取得科研經費的方法上,還是從其套取科研經費中的文獻檢索費的批准用途上看,此費用均不屬於吳尚義應得的合法收入,對於上訴理由,法院不予採納。

12月14日,三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吳尚義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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