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領導挪用學校代收費理財 122萬虧到不足6萬

2016-11-28 18:02:16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挪用公款炒股炒白銀及原油,對於並不精通這類理財方式的湖口縣第二中學財務處原副主任黃志輝來説,此次教訓深刻,122萬餘元進去,一番折騰之後只剩下5.8萬餘元在賬上。“2015 年3月5日至5月18日,被告人黃志輝先後六次挪用其保管的費用(具體數額無法查清),通過湖口鑫源崑崙貴金屬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用於炒白銀。

  原標題:校領導挪用學校代收費理財 122萬虧到只剩5.8萬

  挪用公款炒股炒白銀及原油,對於並不精通這類理財方式的湖口縣第二中學財務處原副主任黃志輝來説,此次教訓深刻,122萬餘元進去,一番折騰之後只剩下5.8萬餘元在賬上。

  “黃志輝不會炒股,而是轉賬請人幫忙炒。可以説,黃對於手中所掌握的這筆鉅額公款,挪用得很隨意。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説,黃所在的單位財務管理制度鬆散混亂。”有知情人士透露,在法庭上,黃志輝的律師就提出,學校對本案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對於財務人員挪用公款理財謀利,這幾年在不少地方屢禁不止,當這些人站在刑事被告席上接受審判悔罪時,更應該反思的是所在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

  財務處副主任承認用公款理財

  黃志輝此前是湖口縣第二中學財務處副主任,負責學校各項代收費及補課費的收繳等工作。

  記者所掌握的資訊顯示,黃志輝是在挪用的公款已經無法掩蓋後,自己主動揭開。2015年6月2日,黃志輝主動向湖口縣第二中學領導説明,其在擔任該中學財務處副主任期間,挪用學校的代收費及補課費90余萬元炒股、炒期貨虧損的問題。

  據稱,當晚,湖口縣第二中學領導立即向縣紀委、監察局領導進行了彙報,湖口縣紀委、監察局于2015年6月3日對黃志輝挪用公款進行調查。

  2015年6月5日,九江市人民檢察院大案要案偵查指揮中心將黃志輝挪用公款案,交彭澤縣人民檢察院辦理。之後,湖口縣紀委、監察局將黃志輝挪用公款一案,移送至彭澤縣人民檢察院辦理。同年6月6日,關押在彭澤縣看守所的黃志輝,被依法刑事拘留。

  本人不會炒股 轉賬請人代炒

  “2015年3月至5月,黃志輝利用其負責學校各項代收費及補課費的收繳等工作之便,將保管在自己名下的相關費用共計122.1264萬元,用於投資經營股票、白銀及原油等。”記者在判決書中看到,黃志輝挪用公款的時間很短,僅3個月左右時間。

  而 據黃志輝本人稱,2015年春季,湖口縣第二中學開學以後,他共收取了代收費105.2840萬元。5月份,又收取了高三補課費47.6910萬元,這些 錢中,學校正當支出的有29.5814萬元,剩餘的123.3936萬元在其處保管。“之後,七年級組負責人借了4700元,周某借了2萬元。”

  “2015年3月初,黃志輝打電話説他那裏有點錢,問現在炒股票能賺到錢嗎,我説現在還好,但不能保證一定賺到錢。過了幾天他説打點錢給我,叫我幫他炒股,我讓他將 錢打到賬戶上。他打了40萬元給我,我用了20萬元炒股。”幫黃志輝炒股的一名陳姓朋友事後證實,過了一個月,黃志輝就告訴他,説要用錢,於是,該人士就 將股票賣了,賺了2.4萬元,而40萬元本金和賺的錢是分幾次打給黃志輝的。

  記者通過查閱相關法律文書發現,黃志輝除了請陳姓朋友代為炒股,還請了一名夏姓朋友幫炒股。

  “2015 年3月份,黃志輝打電話給我,問現在炒股的行情好不好,炒股能賺到錢嗎,我説現在還好,他叫我幫他找個股票賬戶,過了幾天他打了20萬元到賬戶上,叫我幫 他炒股。約一個月後,他對我説要用錢,我就將股票賣了,賺了4萬多元。”這名夏姓人士事後證實炒股賺了錢,但黃志輝稱,這次炒股虧了,20萬元出去,回來 的錢只有16.0358萬元。

  炒白銀及原油出現鉅額虧損

  據黃志輝供述,炒股並沒有造成太大損失,而接下來的炒白銀及原油,讓他失控。

  “2015 年3月5日至5月18日,被告人黃志輝先後六次挪用其保管的費用(具體數額無法查清),通過湖口鑫源崑崙貴金屬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用於炒白銀。2015年5 月25日至5月27日,被告人黃志輝先後三次挪用其保管的相關費用共計65.7萬元,通過貴州匯通盛世交易系統用於炒原油。”判決書中記載。

  而黃志輝本人證實,他炒白銀是在湖口鑫源崑崙貴金屬投資諮詢有限公司開的戶,2015年3月份至5月底,他陸續將保管的學校代收費用於炒白銀,具體投入多少 也不記得了,根據交易流水賬計算,虧了32.52萬餘元。2015年5月下旬開始炒原油,是通過貴州匯通盛世交易系統網上平臺開的戶,而炒原油的資金也是 通過其保管學校代收費的賬戶轉賬進行交易,先後投入了四次資金,共計65.7萬元,但是也虧了,最後只剩下5.8萬餘元,實際虧了59.8947萬元。

  一份于2015年10月16日彭澤縣人民檢察院扣押決定書顯示,案發時黃志輝賬戶上虧損後只有本金5.8052萬元。

  獲刑並被追繳116萬餘元贓款

  據了解,庭審時,站在刑事被告席上的黃志輝,對於檢察機關的指控,其認為基本屬實,也認罪。

  “學校財務管理制度鬆散混亂,對本案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記者注意到,黃志輝的律師在請求法院對被告人最大限度從寬量刑中,除了提到黃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等,還提及該內容。

  彭澤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志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並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 立。被告人實際挪用公款的數額為1221264元。案發後被告人退還了760元,偵查機關追繳到58052.8元,尚有1162451.2元被告人不能退 還,屬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情節嚴重。

  另外,法院認為被告人在案發前主動向所在單位領導交代了犯罪事實,應視為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黃志輝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依法繼續追繳被告人黃志輝挪用的涉案贓款1162451.2元。

  梳理江西部分挪用公款案

  採訪中,記者發現,對於挪用公款炒股等理財案件,並不只有湖口縣這一起,學校財務人員挪用公款炒股此前也有發生。記者採訪梳理髮現,江西各地法院審理數十起類似案件中,大部分以百萬元居多,但有部分案件以千萬元計算甚至有挪用公款過億元的案件。

  兩起挪用鉅額公款案

  2007 年,新餘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挪用公款1億余元用於炒股案。在江西某廠擔任出納員的陳某掌管著該企業的大量資金,2006年,陳某偷偷動用單位資金購 買基金及炒股。此後一年時間內,陳某先後30多次從單位賬戶累計挪用公款1.0123億余元,轉入其個人和其母親開設的證券資金賬戶,共申購股票44種, 從中獲利36.5萬餘元。據辦案人員介紹,陳某所挪用公款已全部歸還,其非法牟利也已全部上交。最終,新餘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陳某有期徒刑5年。

  2015年,南昌市經開區法院一審以被告人衷某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衷某此前擔任某公司總會計師(副縣級),挪用公款7300萬元。這起案件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南昌市最大的挪用公款案。

  兩起教師挪用公款案

  蘆溪縣某鎮中心學校報賬員何某挪用百萬元公款炒股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案發前,何某將學校集資款存入其個人銀行卡中,將該款中的100萬元用於炒股,獲利1.9萬元。

  宜豐縣中學教師兼任學校報賬員的鄒某,利用擔任學校報賬員的職務便利,先後多次將其保管的建房墊付款、課本費押金等公款共計31萬元用於個人炒股。案發後,鄒某出走3年後投案自首,並退還挪用款,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三起官員挪用公款案

  因挪用公款3800萬元用於炒賣股票、期貨,並造成國家經濟損失3404萬餘元,江西省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原副主任萬某某被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

  鄱陽縣林業局林地保護管理股原副股長佔某,因挪用公款炒股被鄱陽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宜春市袁州區一街道辦副主任程某,擅自挪用工程項目交納的工作經費和項目押金共計110萬元用於炒股和償還個人債務,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來源:中國江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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