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門發文防治校園暴力 情節惡劣可刑事處罰

2016-11-12 11:49:56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日前,教育部聯合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門印發了《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的指導意見》。對構成違法犯罪的實施欺淩和暴力的學生,必要時可由政府收容教養,或者給予相應的行政、刑事處罰。

  京華時報訊(記者任珊)日前,教育部聯合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門印發了《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的指導意見》。《意見》明確提出,中小學校應從專題教育、日常安全管理、周邊綜合治理等方面有效預防學生欺淩和暴力。研製學校防治學生欺淩和暴力的指導手冊,全面加強教職工特別是班主任專題培訓。對構成違法犯罪的實施欺淩和暴力的學生,必要時可由政府收容教養,或者給予相應的行政、刑事處罰。

  《意見》指出,應認真開展預防欺淩和暴力專題教育,提高學生對欺淩和暴力行為嚴重危害性的認識,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自覺遵守校規校紀,做到不實施欺淩和暴力行為。應研製學校防治學生欺淩和暴力的指導手冊,全面加強教職工特別是班主任專題培訓。中小學校要制定防治學生欺淩和暴力工作制度,將其納入學校安全工作統籌考慮,健全應急處置預案,建立早期預警、事中處理及事後干預等機制。同時,強化學校周邊綜合治理,對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通過通報、約談、掛牌督辦、一票否決權制等方式進行綜治領導責任督導和追究。

  對實施欺淩和暴力的中小學生,《意見》強調,必須依法依規採取適當的矯治措施予以教育懲戒,既做到真情關愛、真誠幫助,力促學生內心感化、行為轉化,又充分發揮教育懲戒措施的威懾作用。對屢教不改、多次實施欺淩和暴力的學生,應登記在案並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必要時轉入專門學校就讀。對構成違法犯罪的學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置,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家長或者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可由政府收容教養,或者給予相應的行政、刑事處罰,特別是對犯罪性質和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的,必須堅決依法懲處。對校外成年人教唆、脅迫、誘騙、利用在校中小學生違法犯罪行為,必須依法從重懲處,有效遏制學生欺淩和暴力等事件發生。

  《意見》強調,各地應成立防治學生欺淩和暴力工作領導小組,形成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齊抓共管、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工作合力。校長是學校防治學生欺淩和暴力的第一責任人,分管法治教育副校長和班主任是直接責任人,要充分調動全體教職工的積極性,將學校防治學生欺淩和暴力的各項工作落實到每個管理環節、每位教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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