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違規生死狀背後的焦慮
天津醫科大學要求學生簽署“參加大學生體質健康測試責任書”
最近,天津醫科大學要求學生簽署一份“參加大學生體質健康測試責任書”,引起學生的不滿。責任書第四條規定:學生如果因測試造成或導致傷殘、人身損失或死亡,學生及其家屬放棄追究組織者賠償的權利。“這不就是讓我們簽署意外死亡學校免責條款嗎”天津醫科大學的學生認為。
學校讓學生或者公司讓勞動者簽訂傷殘免責的“生死狀”已非新鮮事。應該説,管理方推脫責任的“生死狀”沒有法律效力,其背後則是一旦發生意外後管理者面對受害者家屬鉅額索賠時的無奈與無助。因此,不僅應問責如此隨意違規的管理方,而且要以法治思維解決糾紛,讓人們對當前行為的法律後果有合理預測。
稍有法律常識者都知道,“生死狀”不會産生免除一方責任的法律後果。根據合同法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産損失的免責條款自始無效。天津醫科大學組織的體質健康測試中,一旦有學生發生意外,其本人或家屬仍然可以要求組織者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然而,校方的回應不得不讓人深思。一方面,體質健康測試不達標者不能畢業,達不到一定分數者不能評優,部分學生為拿到高分會隱瞞病情強行參加體測,難免發生意外。另外,其中有些免測項目只需學生出具醫院證明即可,但很多學生擔憂未來的檔案中會留下免測烙印,説明身體有問題進而影響保研或就業。其三,近年來大學生跑步猝死的新聞讓體育老師的心理負擔逐漸加重。
應該説,這些回應基本上切中了當前社會治理過程中的一些問題。一是部分人將是否于己有利作為判斷規則公平與否,是否應該誠實信用的主要參照。如學校所言,不排除有學生為得高分或擔心影響就業而隱瞞病情,發生意外後則遷怒于學校未盡到告知義務和管理責任。實際上這些人清楚自己的病情不適合某項測試,學校也盡到了告知義務,發生意外後卻將自己的責任推脫得一乾二淨,以弱勢群體自居,試圖從校方那裏謀取賠償。二是部分人依然鍾情于“以鬧維權”,靠拉橫幅或圍堵所謂的“責任方”來施加壓力,給他人帶來負面影響。
更有一些地方政府基於各種不當考慮,強迫無責方補償所謂弱勢受害方,且在發生意外後苛責遷怒于管理方。如筆者所在縣城今年暑期有學生溺水身亡後,教育部門便強制所有教師立即到校開會,于兩日內聯繫家長簽訂一紙“安全事項告知書”,要知道,此類告知書及告知事項已為每個老師耳熟能詳,時時刻刻對學生及家長強調。但在突發事件前面,日常工作再完美也蒼白無力,也可能承擔莫名的責任。其背後則是目前處理糾紛時“以鬧定責”的錯誤思維,誰鬧得兇,誰會渲染悲情,營造輿論,誰便佔據優勢,讓管理方不得不通過違規“生死狀”來減輕責任。
有必要強調,建設法治社會,必須摒棄“以鬧定責”思維,依法劃分糾紛雙方責任,讓守信守法者受益。如在體質健康測試中,只要校方盡到事前告知義務,對學生進行了體檢,發生意外及時給予救助,就不該苛責校方,而由隱瞞病情的學生擔責。這樣一來,等於讓守法者吃了定心丸,不必憂慮發生意外時的種種不可預測後果而向“生死狀”求解,也給失信者一記警鐘,讓其為失信違規行為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