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獎勵不能僅僅靠政府 補齊社會性科技獎勵這一短板

2016-09-29 13:45:1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科技獎勵不能僅僅靠政府 補齊社會性科技獎勵這一短板---一些人認為,我國政府性科技獎勵的力度應加大,這樣才能進一步推動科技創新。實際上,我們不能只看到政府在科技獎勵中的作用,而忽視了社會力量的作用。

  去年,我國科學家屠呦呦獲得諾貝爾生理學或醫學獎,科技獎勵與科技創新的關係再次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討論。一些人認為,我國政府性科技獎勵的力度應加大,這樣才能進一步推動科技創新。實際上,我們不能只看到政府在科技獎勵中的作用,而忽視了社會力量的作用。從國際經驗看,科技獎勵可以分為政府獎勵與社會獎勵兩大類,二者都對科技創新發揮著不可或缺的推動作用。我國當前需要補齊社會性科技獎勵這一短板。

  回顧歷史,社會性科技獎勵發展歷程更長、更受專業共同體認同。1731年,英國皇家學會設立“科普利獎章”;1800年,英國皇家學會再設“郎福德獎章”;1901年,瑞典諾貝爾基金會首次頒發“諾貝爾獎”,科技獎勵制度不斷走向完善。後來,一些國家的政府認識到科學技術在國家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也積極參與到提供科技獎勵的陣營中來。

  我國現代科技獎勵起步較晚,直到新中國成立才得到較大發展。改革開放之初,我國先後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此後20多年裏,中央政府、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設立的科技獎勵迅速發展,有力地激勵了科技人員的創新活動,但也形成政府在科技獎勵方面唱“獨角戲”的局面,各類社會組織如科技社團、學術機構設立的科技獎項缺乏系統規劃。2003年12月頒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提出,要建立“以政府獎勵為導向,用人單位和社會力量獎勵為主體”的人才獎勵體系,以規範、鼓勵並加強社會力量投身科技獎勵工作。目前,我國已出現了幾個影響較大的社會性科技獎勵項目,如何梁何利基金獎、陳嘉庚科學獎等。但由於發展歷程較短,其規模和影響遠不及政府性獎勵。進一步推動科技獎勵工作,關鍵是要促進我國社會性科技獎勵發展。2015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提出:“引導和規範社會力量設獎,制定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指導意見”。

  我國社會性科技獎勵發展的瓶頸主要有兩個:一是作為設獎主體的社會團體如科技社團自身發展水準不夠高,專職工作人員較少,難以勝任高品質、大規模的學術管理任務;二是一些科技社團資金不足、囊中羞澀,開展獎勵心有餘而力不足。長期以來,一些科技社團多采取挂靠行政事業單位的發展模式,養成了等靠要的習慣,資金募集能力有限,通過自身經營實現資金積累的能力嚴重不足。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持續推進政社分開,為科技社團發展提供了機遇,有利於破除瓶頸、促進我國社會性科技獎勵長遠發展。抓住這一機遇,可以考慮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努力:一是對社團經營服務性收入給予稅收優惠,促進社團資金積累。二是鼓勵企業捐助科技社團,開展科技獎勵。企業應在科技獎勵方面有更大作為,在獎勵項目的開設、資金支援方面給予更多支援。三是鼓勵科技社團打破事業編制限制,推行聘用制,建設一支專業高效的科研隊伍,為科技社團提供有力人才支撐。

  (作者尚智叢為中國自然辯證法研究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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