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半路沒油致溺水兒童死亡 醫院被判賠16萬元

2016-11-17 08:40:37 來源:中國青年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杜敏敏 字號:T|T
摘要】近日,江蘇省盱眙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結合案情並參考鑒定意見,確定救護車所在醫院盱眙縣中醫院承擔20%責任共計賠償163053.20元。

  2015年2月26日15時20分許,江蘇省盱眙縣淮河鎮的年僅5歲的男童傅某某,在家門口玩耍時不慎落水,在送往省城南京兒童醫院轉診過程中,盱眙縣中醫院的救護車卻在半路沒油,後男童傅某某到南京後經搶救後不幸身亡。

救護車半路沒油致溺水兒童死亡 醫院被判賠16萬元

救護車半路沒油致溺水兒童死亡 醫院被判賠16萬元

  原告盛某將二家醫院告上法庭索賠金額841516元,依照約70%比例計算主張賠償金額為548667元。近日,江蘇省盱眙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結合案情並參考鑒定意見,確定救護車所在醫院盱眙縣中醫院承擔20%責任共計賠償163053.20元。

  家屬狀告救護車延誤轉診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事發當天,男童傅某某在家門口騎兒童自行車玩時不慎連人帶車掉進門口水溝裏,家人發現後立刻將其從水溝中拎出來,頭朝下並拍打其背部進行控水。

  家人同時撥打了盱眙120,看孩子吐水了,救護車又還沒到,鄰居開車帶著小孩往盱眙縣城方向趕,後途中盱眙120救護車相遇,孩子被送至盱眙縣中醫院進行搶救後恢復呼吸和心跳。因中醫院醫療條件所限,為防止感染,該院醫生建議小孩急送到南京市兒童醫院進行救治。

  在收取盛某3000元救護車費用後,救護車于當日下午4時32分出發,由原告及其親屬等人同車隨行。“這輛救護車行駛中,問題百齣,警報裝置損壞不能使用,車上心電、呼吸機等醫護設施有故障也不能正常使用。”家屬説,當該救護車通過寧連高速公路六合南收費站後,未按照就近路線從南京二橋行駛,而是繞道駛向南京三橋方向,途中因為車輛油料耗盡停在花旗營收費站匝道附近。

  停車後,救護車駕駛員尋找油料,原告親屬不得已急打南京120請求救援,並攔截過往車輛請求幫助。後南京市急救中心派出救護車找到花旗營收費站將傅某某送至南京市兒童醫院急診搶救室救治。

  但自入院開始,雖然經過醫院連續不間斷地進行搶救治療,但孩子還是搶救無效死亡。

  救護車在轉診途中耽擱16分鐘承擔過錯責任

  庭審期間,盱眙縣中醫院在法庭上陳述,醫院的救護車每天都在不停地出車,所以在中途加油是情有可原的,這也是第一次遇到救護車中途無油的案例,院方不會推卸責任。後經調查,當天救護車的警報器確實壞了,但醫院方認為,孩子的死與救護車無油、警報器壞了沒有直接原因。

  醫院方説,當時油箱裏的油顯示可以滿足途中用油量,司機本著節省時間的心理,想在途中加油站加油,但當救護車沿高速行至六合服務區準備加油時,發現該服務區無油可加(該救護車用的是柴油),司機在收費站也沒有借到柴油,繼續向前開準備到花旗營收費站旁邊加油站加油,但當救護車到匝道口就沒油熄火了。

  醫院方説,後來一輛私家車帶著駕駛員到加油站買了10元錢柴油,準備加上行駛到加油站繼續加油,巧的是,當駕駛員拎著10元錢柴油跑到救護車邊時,南京120救護車也趕到。事情發生後,當班駕駛員已被停職。

  雙方先後提起司法鑒定

  審理該案的法官陳正龍介紹,該案爭議焦點是,被告中醫院在轉運過程中,是否存在醫護設施有故障及轉運作為是否存在延誤和耽擱時間的事實,如果存在,該行為與孩子搶救無效的後果之間有無因果關係;如果存在因果關係,那麼其原因力和作用有多大;原告盛某主張的確定賠償數額責任比例是多少。

  據了解,根據中醫院申請,2015年9月29日,南京醫科大學司法鑒定所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認為根據現有資料,傅某某溺水後經心脈復蘇術雖恢復自主心跳,血壓基本穩定,但始終無自主呼吸、神志昏迷,對光反射消失等。送至南京市兒童醫院搶救無效最終死亡,符合溺水後缺血缺氧性腦病病情發展的不良轉歸,是其最終死亡的直接主要因素。

  鑒定意見書認為,盱眙縣中醫院轉院途中約16分鐘時間延擱也是客觀事實,從搶救生命分秒必爭的原則上要求,不排除對患者病情存在不利影響,為間接次要輔助因素,考慮參與度為10%-20%。專家意見為盱眙縣中醫院的醫療過錯行為與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關係,其參與度為輕微因素。南京市兒童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患者死亡無因果關係。

  原告盛某在審理期間後又申請鑒定,淮安市醫學會于2016年6月2日作出醫療損害鑒定書,認為盱眙縣中醫院在患者轉院過程中,未能保證救護車的正常運轉,途中延擱存在過錯,與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南京市兒童醫院與患者死亡無因果關係。

  法官分析醫院何以擔責20%

  法庭上,被告中醫院對該兩份鑒定意見書質證認為,醫學會鑒定書與醫科大鑒定書存在相互矛盾,體現在司法所未認定盱眙縣中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患者死亡存在因果關係,只不過認定不排除對患者病情存在不利影響,而醫學會鑒定書卻認定盱眙縣中醫院的醫療過錯行為與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關係,但缺乏認定存在因果關係的事實材料。

  庭審後,法院當庭作出宣判認為,本案係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被告中醫院作為急救網路醫院應當按照就急、就近、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意願原則,將患者轉運至醫療機構救治。而該院派出駕駛員未取得救護車駕駛員特種行業從業資格證,未作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行車前明知救護車備油不足,應當預見途中補充燃料可能遇到的意外情況而輕信能夠避免,在車輛油料耗盡的行車地點附近事實上不能加油,沒有達到職業人員應達到的注意義務,履行職務中存在重大過失行為。

  判決認為,被告中醫院從事院前醫療急救的工作人員在車輛行駛途中未閃警燈未嗚警笛,改道繞行,延擱了搶救患者的時間,違反了就急、就近及滿足專業需要的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不同程度地影響患者傅某某的搶救治療,應當推定有過錯,應當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針對被告認為鑒定存在矛盾,法院認為,兩個鑒定雖然申請主體不同,但原告盛某申請鑒定事項涵蓋了盱眙縣中醫院的申請鑒定事項,事實及結論本質上是一致的,只不過是表達方式不一致。

  法院當庭宣判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盛某因傅某某遭受損害而發生的各項費用163053.20元,駁回原告盛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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