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金融: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穩步發展兩融業務

2016-12-21 10:16:03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中證金融: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穩步發展兩融業務---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啟動至今已近7年,投資者規模不斷擴大,融資融券業務保持了總體穩定,未發生大規模投資者風險事件,這與完善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是密不可分的。對近些年融資融券投資者交易行為的跟蹤分析表明,融資融券投資者無論是交易經驗、盈利水準和避險能力上均明顯優於普通A股投資者。辦法》制定了與義務規定一一對應的監管措施與行政處罰,同時規定了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自律組織的監管自律職責,提高了證券公司違法成本,加強了監管約束力,做到監管及處罰時有法可依,有據可查。

    新華網北京12月21日電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是對中小投資者實施保護的有效措施,也是境內外市場普遍採用的一種制度安排。融資融券業務自2010年3月試點推出以來,一直保持快速增長,截至2016年11月底,融資融券餘額9765億元,開戶投資者數量達到480萬人,融資融券已經逐步成為我國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交易制度。但是,融資融券作為一項創新業務,本身具有高杠桿、高風險的特點,決定了該項業務必須嚴格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確保參與投資者具備足夠投資經驗和較強風險承受能力。

    自業務啟動初期,投資者的適當性管理就被視為融資融券業務的監管重點。在試點初期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中,參與融資融券交易的客戶必須滿足開戶時間不少於18個月,且證券資産不低於50萬元的要求。2015年7月修訂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以部門規章的形式明確了對投資者資産的要求,並較以往要求更為嚴格,規定客戶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産高於50萬元才能開立信用賬戶。

    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啟動至今已近7年,投資者規模不斷擴大,融資融券業務保持了總體穩定,未發生大規模投資者風險事件,這與完善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是密不可分的。嚴格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使得參與業務投資者結構日趨合理。截至目前,全市場開立信用賬戶的投資者人數約有480萬,佔A股普通投資者人數的比重不足5%。融資融券投資者中的25%屬於活躍客戶,人數約為120萬。其中,凈資産低於50萬的中小客戶約有6成,融資融券餘額約900億元,佔全市場融資融券餘額的比重不足10%,而凈資産高於1000萬的客戶融資融券餘額佔到了40%以上。對近些年融資融券投資者交易行為的跟蹤分析表明,融資融券投資者無論是交易經驗、盈利水準和避險能力上均明顯優於普通A股投資者。

    但是,部分證券公司仍存在“重規模、輕風控”的問題,違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現象時有發生。證監會在2014年和2015年的融資類業務現場檢查中,發現多家證券公司向不符合條件的客戶融資融券,這裡既涉及華泰、廣發等大型證券公司,也涉及五礦、長城等中小型證券公司。證監會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公司採取了暫停新開融資融券信用賬戶、責令限期改正、增加合規檢查次數以及書面警示等行政監管措施,對證券公司的盲目擴大投資者數量,追求短期經濟利益的行為起到了有效遏製作用。

    嚴格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僅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也有利於證券公司業務的持續穩定發展。專業知識不足或是風險承受能力不強的客戶參與融資融券業務,往往不具備正確的投資理念,喜歡盲目跟風,短期投機心理嚴重,只關注到杠桿交易可以放大炒作收益,卻忽視了與之相伴的高風險。部分客戶持倉高度集中,在遭遇極端風險事件時發生穿倉,導致了證券公司的壞賬損失;還有部分客戶發生損失後認為證券公司沒有履行資訊提示和強制平倉告知義務,多次引發與證券公司的訴訟糾紛。

    目前我國的創業板、“新三板”、股指期貨、融資融券等業務市場中均設置了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要求,這些制度起到了一定的積極效果,但總體來看,相關規定還存在標準不一、權責不明、約束力不強等問題。此次發佈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構建適當性管理制度框架、強化經營機構適當性義務、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多個方面,建立了全面、統一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有利於督促證券公司依法合規經營,嚴守監管底線,是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

    一是規範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義務,突出經營機構執業要求。《辦法》明確要求證券經營機構承擔起“賣者有責”的義務,全面從嚴規範證券公司相關行為,細化規定了經營機構適當性義務的具體內容和實施要求,對進一步強化適當性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確要求。具體到融資融券業務,我們認為證券公司應該做到以下三點:第一,證券公司應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禁止採取不當的考核激勵措施,切實轉變“重發展、輕風控”的發展思路,不以融資融券業務開戶人數、融資餘額為業務衡量標準,守住經營底線,以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前提推動業務發展。第二,證券公司應嚴把“開戶關”,充分了解投資者的投資目標、資産金額、投資經驗、財務狀況、風險偏好以及誠信記錄等因素,嚴格授信額度的審批,使投資者的行為與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將不適合杠桿投資和不具備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及時限制在融資融券業務外。第三,證券公司應做好融資融券投資者適當性的持續管理,主動研判投資者的投資標的、交易特點、風險偏好,並重點關注投資者的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的變化情況,對於相關情況惡化的投資者,證券公司應及時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提示,並對投資者的授信額度、杠桿水準以及集中度要求等進行調整。

    二是明確了違規機構或個人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確保適當性義務落到實處。《辦法》的發佈,強化了監管自律職責與法律責任,增強了證券公司執行投資者適當性要求的主動性,保障了適當性義務的落實。

    此外,《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了對融資融券投資者的適當性要求,但未能明確對證券公司違反相關要求所應採取的處罰措施,導致法規可操作性不強,約束力不足。《辦法》制定了與義務規定一一對應的監管措施與行政處罰,同時規定了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自律組織的監管自律職責,提高了證券公司違法成本,加強了監管約束力,做到監管及處罰時有法可依,有據可查。

              熱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