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商標到底是否侵權?4年官司今迎最高法判決

2016-12-09 09:57:17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 喬丹與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公司”) 之間的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將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

   (記者 張尼) 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 喬丹與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公司”) 之間的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將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將對“喬丹”系列案件進行公開宣判,這場持續4年之久的商標權“拉鋸戰”將迎來怎樣結果,引發外界高度關注。

 

 

   4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喬丹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10件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圖為庭審現場。張尼 攝

   商標權之爭持續4年 “飛人”將官司打到最高法

   這場美國籃球明星與國內知名體育用品企業的商標權之爭要追溯到4年以前。

   2012年,邁克爾 喬丹以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其姓名權,違反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關於“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等理由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但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邁克爾 喬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

   此後,邁克爾 喬丹又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上訴被駁回。

   2015年,邁克爾 喬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邁克爾 喬丹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為由(二審判決遺漏邁克爾 喬丹有關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上訴理由),裁定提審10件案件。

   今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喬丹”系列案件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審判長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大法官擔任。整個庭審持續了4小時之久,但案件並未當庭宣判。

   案件有哪些爭議焦點?

   ——焦點一:如何證明“喬丹”=邁克爾 喬丹?

   本案的一審第三人喬丹公司是國內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體育用品企業,在國際分類第25類、第28類等商品或者服務上擁有“喬丹”、“QIAODAN”等註冊商標。喬丹公司前身是“福建省晉江陳埭溪邊日用品二廠”,于2000年正式更名為“喬丹體育”。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就是,喬丹公司註冊的“喬丹”、“QIAODAN”等商標是否會與邁克爾 喬丹本人産生直接聯想,是否損害其姓名權。

   在今年4月的庭審中,邁克爾 喬丹的代理人以包括大量新聞報道在內的材料為證,強調中文“喬丹”指代的就是邁克爾 喬丹,中文喬丹和對應的拼音作為邁克爾 喬丹的姓名標識,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但這一觀點遭到了喬丹公司反面反駁,喬丹公司方面認為,“Jordan”在外國是一個普通的姓氏,中文包括拼音喬丹無法與邁克爾 喬丹建立一一對應的關係。

   ——焦點二:“喬丹公司”是否是惡意註冊?

   在過去的20餘年時間裏,喬丹公司分別註冊了包括60余件含有邁克爾 喬丹中文名稱和拼音的商標,40件籃球形象商標,32件含有邁克爾 喬丹兩個兒子姓名的商標,還有23號、公牛隊、棒球運動等商標。在邁克爾 喬丹方面看來,該企業“搭便車”的意圖顯而易見。

   對此,喬丹公司給出的説法則是,20多年生産經營當中,該企業面臨的假冒以及侵權案件眾多,其在經營當中無奈對正在使用的喬丹商標的周邊註冊了一些商標,但從未使用這些周邊註冊的“防禦商標”,且在邁克爾 喬丹提出本案訴訟之前,喬丹公司已經放棄、登出部分商標,申請這些商標並無惡意。

   ——焦點三:“喬丹”商標是否誤導消費者?

   今年4月的庭審中,邁克爾 喬丹方面給出了多份調查數據,稱其分別於2012、2015在上海、北京等城市進行了市場調查,結果顯示,當詢問“您認為邁克爾 喬丹與喬丹體育有關係嗎?”,至少7成受訪者誤以為邁克爾 喬丹是代言人或者存在其他聯繫,喬丹公司註冊爭議商標引發了公眾混淆誤認。

   而商標評審委員會則認為,同一主體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業標誌上所累積的商譽,應當具有延續性。相較于喬丹公司對相關標誌的註冊以及持續使用,從雙方使用的廣泛性、持續性、唯一對應性等方面綜合考慮,本案難以認定公眾將“喬丹”或者其中文拼音與邁克爾 喬丹的聯繫強于喬丹公司。

   喬丹公司也強調,其所有宣傳均稱“喬丹體育民族品牌”,與邁克爾 喬丹及其代言公司相區別。其經營二十多年已擁有上億用戶,爭議商標是對自身商譽的延續註冊。

   ——焦點四:喬丹本人是否曾怠于行使權利?

   商標法規定,自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2014修訂後的商標法第45條也有相關規定。

   喬丹公司與“喬丹”有關的商標最早註冊于1991年。2009年11月,喬丹公司已經在美國NBA賽場進行廣告宣傳,然而邁克爾 喬丹直到2012年才主張姓名權。在喬丹公司方面看來,邁克爾 喬丹長達20年時間內,怠于行使權利。

   因此,邁克爾 喬丹是否具有怠于保護其主張的姓名權的情形,也成為了案件的一大爭議焦點。

   上述一系列引發公眾廣泛討論的問題,最終會迎來怎樣的判決,今天將有最終答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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