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切實司法保障

2016-10-26 10:48:53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切實司法保障---據經濟之聲《央廣財經評論》報道,中小微企業融資困難,到了資金緊張的時候,難免“病急亂投醫”,急著到處借錢。融資貴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有些商業銀行、典當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經常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費變相收取高息。

  央廣網北京10月25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央廣財經評論》報道,中小微企業融資困難,到了資金緊張的時候,難免“病急亂投醫”,急著到處借錢。而一些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金融機構,就象醫院裏的“號販子”一樣,覺得借款奇貨可居,把借款的利息一抬再抬。利率市場雖然有浮動空間,但是利率波幅是有基本標準的。去年8月,最高法院發佈《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為了規避這一利率紅線,一些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又開始收取服務費、手續費等,變相抬高借款成本。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通知》,不支援金融機構不合理收費、變相收取高息,強調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依法審理金融借款、融資租賃、民間借貸等案件,保護合法金融創新,推動化解民營企業面臨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楊永清表示,一方面,要正確認定新型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助力提升民營企業的融資擔保能力,依法支援民營企業多渠道融資,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困難的問題;另一方面,要嚴格執行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標準,不支援商業銀行、典當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費變相收取高息,依法打擊和處理非法集資犯罪,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民間借貸以“資金之水”解民營企業之渴,對合法的機構當然要依法保護,但對亂漲價的,就必須依法切實打擊,才能為民營經濟發展開啟一道安全的資金“閘門”。

  關於這個話題,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做出了點評:

  劉俊海:最高法院發佈了《關於依法審理和執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通知》。就大家關心的民營企業現在面臨的融資難和融資貴的問題,這個通知提出了幾條意見:第一條就是要按照物權法定原則,正確認定新型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進一步提升民營企業的融資擔保能力。因為現在很多企業去銀行借錢的時候都要求提供擔保,信用貸款現在是比較少了,但是能夠提供擔保的財産往往限于房産,要不然就是找更有信用人出具保函。但是實際生活當中,有些民營企業找不到大銀行為自己做保證人,同時又沒有房地産去抵押,怎麼辦?這時候他手裏頭可能有股權,能不能把股權拿給銀行去質押呢?另外,現在民間還可能採取一些新型的擔保方式,比如説你把錢借給我,我把一個房子的所有權移轉給你,我還了錢,你把所有權再還給我。這些新型的擔保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來説,如果盤活了資源就等於充實和豐富了民營企業的擔保能力,使他可以方便快捷的獲得銀行的融資。

  融資貴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有些商業銀行、典當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經常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費變相收取高息。對於這種做法,最高法院這次明確表示不予支援,也就是説要嚴格執行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標準。按照去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的利率也有一定的約束和規範。比方説,如果雙方約定的民間借貸利率是24%以內的,原則上都受到保護,超過36%以上的都不受保護。如果是高於24%又低於36%的,如果債務人自願履行的法院也不反對,等於也提供保護,但是一定要以債務人自願履行為前提,如果債務人不願意履行超過24%的部分利息,法院只保護24%以下的利息。

  我認為,對於民間借貸,我們要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但債權人也要心持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放貸心態,要考慮到債務人融資面臨的困難,相互理解。對於正規的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特別是取得正規商業銀行牌照的,不管是國有控股的銀行還是股份制的銀行,甚至還有許多取得牌照的典當公司,説好利息是多少就是多少,不能在約定的利息之外以管理費、調查費用或者諮詢費等方式變相收取高息。

  一方面我們鼓勵民間融資,也鼓勵銀行向民營企業依法發放貸款,但是收取的利息一定要恪守透明、公正、合法的基本原則,要區分正常的借貸行為和利用借貸資金從事違法犯罪的行為,既要依法打擊和處理非法的集資犯罪,又要保護合法的借貸行為。比方説有一些有高利率導致的洗錢行為,還有暴力追債、惡意追債的行為,實際上已經構成犯罪了,像這種情況法院也會將有關資料移交公安機關來推動形成合法有序的民間借貸市場。

  另外,這幾年網際網路金融也非常活躍,甚至由於“重發展、輕規範,重創新、輕誠信”,産生了一些不誠信的借貸行為,也有跑路的情況發生。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一定要嚴厲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同時投資者也要看好自己的錢袋子,這樣的話我們才能夠規範民間融資市場,包括網際網路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所以,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個《通知》,有助於保障民間投資可持續健康發展,對於非公經濟的健康發展來説是一個長期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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