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購奪寶存賭博嫌疑 有平台中獎演算法存漏洞

2016-10-15 14:12:33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自2014年起,奪寶類“一元購”平臺如雨後春筍般在網路上崛起,不僅電商平臺爭相推出奪寶類産品,許多網站醒目的位置也都挂著奪寶的廣告,據記者不完全統計,目前市場上奪寶類平臺已遠超300家。

   據《證券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目前市場上奪寶類平臺已遠超300家

   ■本報記者 劉 琪

   在物價飛漲的今天,一元錢或許只能夠買到一份報紙或一個饅頭。但是,近日投資者余先生告訴《證券日報》記者,他僅用1元就購得了一部售價數千元的iPhone 7手機。而其中的奧秘就是,他參與了某電商的平臺的“奪寶”,憑藉著好運氣花1元就“奪”到了一部手機。

   實際上,余先生口中的“奪寶”早已不是新鮮事物,自2014年起,奪寶類“一元購”平臺如雨後春筍般在網路上崛起,不僅電商平臺爭相推出奪寶類産品,許多網站醒目的位置也都挂著奪寶的廣告,打開App Store輸入“奪寶”二字進行搜索便能出現百餘個相關App。據本報記者不完全統計,目前市場上奪寶類平臺已遠超300家。

   用戶僅需在這類平臺投入1元、10元或100元等少量資金,便有機會獲得手機、相機、電腦甚至汽車等高出投入金額幾百倍乃至幾萬倍的産品。如此巨大的誘惑,吸引了許多用戶沉迷其中。然而像余先生如此好運的人並不多,有用戶對記者表示,他已投入了近3萬元卻只中了一個電插板,這也不禁令他懷疑這些奪寶類平臺是否有“黑幕”。

   對此,有分析人士對本報記者解釋了目前奪寶類平台中獎號碼的演算法,並表示在演算法上確實存在漏洞,一些平臺可能有操控的空間。另外,對於一元奪寶類平臺,雲南八謙律師事務所律師廖瑩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類平臺的運營方式不屬於買賣中的有獎銷售行為,一元奪寶類行為存在賭博的嫌疑,“如果一元奪寶類行為被認定為賭博,則運營一元奪寶類的網際網路平臺可能涉嫌開設賭場,為賭博行為提供場所情形。”

   奪寶興起源於團購網站引流

   商品溢價收入為主要盈利來源

   所謂“一元購”類的奪寶,按照某奪寶平臺給出的定義是,該平臺是以“眾籌”模式為各類商品的銷售提供的網路空間。在本平臺,商品被平分成若干等份,支援者可以使用奪寶幣支援一份或多份,當等份全部售完後,由系統根據平臺規則計算出最終獲得商品的支援者。

   通俗來講,用戶在這類奪寶平臺上,一件商品被分成若干“等份”出售,每份僅售價最低1元,高則10元或者100元。每個用戶購買一份就可獲得一串號碼,當這件商品所有“等份”被完全售出後,平臺通過某個演算法算出一個號碼作為“幸運號碼”,那麼獲得“幸運號碼”的用戶就能獲得這件産品。

   小投入,大回報,吸引不少人躍躍欲試,而花1元奪寶的浪潮掀起也有賴於奪寶類平臺近兩年的大規模崛起。“早在‘百團大戰’時期,就有團購平臺通過一元奪寶類項目進行引流,成功積累了一大批忠實用戶,後被眾多平臺效倣,成為電商類平臺和很多理財平臺的保留項目之一”,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薛洪言對《證券日報》記者分析道,一元奪寶類平臺之所以能夠快速火爆起來,最初看有兩大原因:從用戶方面看,一元奪寶項目可以以小博大,中獎當然好,不中獎也沒大損失,多是以遊戲的心態參與其中,樂此不彼;從平臺方面看,一元奪寶項目基本不需要投入費用,但參與的用戶很多且黏性很強,引流效果顯著,平臺多將其視作引流利器重點推廣。“隨著一元奪寶類專業平臺的出現,産品種類增多、金額變大,一元奪寶逐漸偏離了為其他業務引流的初衷,成為平臺的主業。作為一種全新的業務模式,一元奪寶類項目開始走出電商平臺,吸引越來越多的非電商性質機構佈局該項業務”,薛洪言表示。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奪寶類平臺的遍地開花也不外乎其有利可圖。有分析人士對本報記者指出,開展類似項目的平臺分為兩種,一種是將之視作引流手段,是沒有盈利訴求的,大的團購平臺、電商平臺和理財平臺均是這種思路。還有一種將之視作主業,這種情況下收入來源主要有兩個:一是商品溢價收入,一般情況下,參與奪寶的商品總價普遍高於市場價格,平臺可以通過商品溢價實現盈利;二是業務量足夠大時,也可以通過項目進行中的沉澱資金獲得利息收入。也有些不法平臺,利用不透明的中獎機制人為限定中獎範圍來非法牟利。

   對於該人士所説的商品溢價情況,奪寶參與者深有感觸。在多個平臺都有過奪寶經歷的王女士告訴本報記者,“在大部分奪寶平臺上,商品的價格都比市價高出幾百元至上千元。像蘋果産品,不少都高出官網價格1000元不止。而且其實蘋果的産品在很多電商平臺賣得比官網便宜,就算奪寶平臺標的是原價但可能還是有得賺。”

   奪寶平臺用戶虧多賺少

   部分平台中獎演算法存在漏洞

   雖然奪寶平臺商品溢價,但對於用戶來説投入的最低成本依然還是一元錢。正如前述的余先生,僅花了1元就購得了平臺標價7188元而官方售價僅6388元的iPhone 7手機。而且有了這次“初試牛刀”就取得成功的經驗,余先生開始有些沉迷其中。“因為第一次奪寶就中了部手機,所以後來基本每天都泡在奪寶平臺裏,花的錢也越來越多”。余先生對《證券日報》記者説,後來幾次投1元都沒有中獎,有些不甘心,所以改變策略為對同一件商品多次下注,以博得更大的中獎幾率。當然,好運氣還是伴隨著他的,1個月的時間裏他一共中了3部iPhone,不過投入平臺的本金已超過2萬元。

   “其實像我這樣基本盈虧持平的很少,我聽説還有人在這上面虧了上百萬元,靠奪寶賺到錢的倒是很少聽説”,余先生説。記者採訪的多位奪寶參與者基本全是虧損,最少的虧損幾百元,而虧損多的則達數萬元。其中不少人都對記者表達了一個同樣的觀點——懷疑奪寶平臺的中獎結果有“水分”。

   那麼,這些奪寶類産品是否有造假的空間?前述分析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奪寶類産品基本演算法大致為:一個數字S對商品的售價取余後再加1,如一件商品售價100元,用S對100取余後,余數可能為0-99,再加1後範圍是1-100,正好對應平台中100個號碼。而是否公平、公正就需要看數字S的生成平臺是否會進行“暗箱操作”。“目前許多奪寶平臺為了彰顯公平,數字S一般都由數字A和數字B兩部分組成,數字A由平臺給出,B數字取一個第三方數字如某商品價格、某期彩票號碼等多位數字。雖然看起來公平,但像商品價格這樣的數字B實際上還是固定值,最終幸運號碼還是取決於平臺給出的數字A,在演算法上還是存在一定的漏洞。”

   王女士對記者説道,她之前經常參與奪寶的某平臺,據她觀察連續多期都是由同一個ID獲得獎品,如此“好運”不禁令人懷疑該平臺存在貓膩。此外,她還告訴記者,很多平臺為了營造開獎速度快的假像,會加入“馬甲”來“補位”,同時還設置了“馬甲”進行自動購買,假裝真實用戶進行購買,然後指定“馬甲”中獎或者“馬甲”購買中獎率較高的號碼段來實現“馬甲”中獎。“那些‘馬甲’的註冊郵箱尾碼全都一樣,有時候就是該平臺名稱縮寫所註冊的企業郵箱,明顯就是平臺‘自産自銷’,最後卷了真實用戶的投資金。”此外,還有用戶表示,“目前有一些奪寶類App為私人開發,不太正規,用戶的資金安全都存在疑問,那中不中獎還不是他們説了算?”

   “一元奪寶”存在賭博嫌疑

   發展前景或將受到限制

   許多用戶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都認為奪寶已不是單純的眾籌購物行為,而更傾向於將其定義為“賭博”。“本質上是一樣的,花一塊錢下注以小博大,這不是賭博是什麼?”有用戶談道,“之前有用戶到某公司底下拉橫幅稱其因為奪寶家破人亡,不就是因為沉迷奪寶,還借了外債參與,最後因為中獎率低而損失慘重。”

   “專業的一元奪寶類平臺多是打著互助型購物平臺或眾籌平臺的旗號開展業務。一元奪寶類産品,可以看作是一種眾籌或互助行為,某種意義上也有博彩的性質,關鍵要看平臺引入該類項目的初衷”,薛洪言對本報記者表示,若奪寶平臺能緊守“小額+娛樂”的項目本質,完善遊戲規則,如限制單人單項目的購買份數、對參與次數進行限制等,就可以避免類似悲劇的再次發生,以此作為主業也未嘗不可。但若控制不好,也存在向著博彩業發展的可能性,屆時會受到與博彩相關的法律的約束。

   在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趙佔領看來,“一元奪寶這種形式,實際上是消費者花少量的金額,以獲得高額商品的機會,一元奪寶模式跟彩票的性質是比較接近的。除了福彩體彩中心是國家體育彩票,一般福利彩票是由民政部管理,從這個意義上講,這類模式的平臺將來有可能屬於民政部門管理範圍。”他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目前一元購類平臺還存在經營資質的問題。大多數平臺銷售的商品品類都很豐富,但必須注意的是,有些特殊商品,是需要銷售方具有相應資質才可以售賣,比如手機號碼、汽車、保健品等等。一元奪寶類平臺實質上相當於是在銷售商品,若沒有相關銷售資質,卻上線商品,那就已經涉嫌違規。”

   同時,廖瑩律師還指出,網際網路平臺採取一元奪寶類運營方式不屬於買賣中的有獎銷售行為,“有獎銷售”的前提是消費者已經購買産品,在此基礎上商家給予消費者另行抽取是否獲得其他獎品機會的抽獎行為。而一元奪寶行為並沒有先購買産品,而是直接用金錢購買中獎的機會。此外,她認為一元奪寶行為涉嫌認定為賭博。“但現有法律法規對‘賭博’行為的定義沒有明確界定,因此一元奪寶行為的定性還有待法律法規的進一步明確。如一元奪寶行為被認定為賭博,則運營一元奪寶類的網際網路平臺可能涉嫌開設賭場,為賭博行為提供場所情形。”

   “鋻於已經有參與者因此類項目遭受重大損失,不排除相關部門出臺專門意見,對以一元奪寶類産品為主業並以此獲利的平臺進行約束,會限制其發展前景”,薛洪言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相反,對於只是將其視作引流手段且能秉持‘小額+娛樂’項目本質的電商類平臺,應該不會受到太多限制,仍可正常開展此類業務。”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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