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遼寧:“超生”仍按5至10倍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
昨日,省衛計委官方網站發佈《遼寧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對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多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徵求意見稿中仍然按照計徵標準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
據悉,徵求意見稿是根據我國《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我省《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有關規定所制定。這是“全面二孩”政策實施以來,我省首次對《遼寧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對比2003年制定下發的《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變化主要有兩處,一是計徵標準更為詳細,二是徵收範圍有所縮小。對徵求意見稿有相關意見和建議者,請於2016年10月26日前向遼寧省衛生計生委反饋。
徵求意見稿第四條中,對社會撫養費的計徵標準進行了詳細規定:“城鎮居民以戶籍所在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全市城鎮常住居民年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確定,農村居民以戶籍所在區、縣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農村常住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確定。
對非實施輔助生育技術一次生育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應當徵收社會撫養費的,以生育一個子女計算;實施輔助生育技術生育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按實際出生數量徵收社會撫養費。”
與此同時,徵求意見稿第四條對於“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給與了詳細的解釋,並非單純以戶籍性質來區別二者。“城鎮居民指城鎮常住人口。即在城鎮有固定的居所在城鎮居住,在城鎮有固定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及生活來源並且戶口落戶在城鎮的人員;或者戶口雖然未在城鎮落戶,但是其已經在城鎮居住、工作、生活並且達到半年及半年以上的,而且其經濟收入、生活來源已與農村和農業生産相分離的人員,也應作為城鎮常住人口,將其視作‘城鎮居民’。”也就是説,非城鎮戶口但符合一定條件的城鎮常住人口,也應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徵收。
同時,徵求意見稿指出:“農村居民是指戶籍登記在農村村民委員會,居住在農村的村民,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經主管部門批准由外地遷入的農業戶口農民;離休、退休、退職的幹部、職工、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居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在當地落戶且戶口已遷入當地農村的人員。”
對比2003年制定的《實施辦法》,新的徵求意見稿中刪除了兩項徵收內容,即“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但未辦理批准手續生育的,按照計徵標準0.5倍的標準繳納。”和“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條件,但女方年齡未滿26周歲再生育的,按照計徵標準1倍至2倍的標準繳納。”也就是説,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者再生育,不再受準生手續和晚育年齡的限制。
同時,《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超過法定生育子女數,再收養的,比照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多生育的標準繳納社會撫養費。但在新制定的徵求意見稿中,“再收養”的條件後加上了“依法收養的孤兒、殘疾兒、棄嬰除外”。
與原《實施辦法》相同的是,徵求意見稿對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仍然按照計徵標準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標準徵收。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多生育二個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標準,按照多生育子女數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未依法確立夫妻關係生育,已滿法定婚齡,但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的,按照計徵標準1倍至2倍的標準繳納;未滿法定婚齡的,按照計徵標準3倍至4倍的標準繳納。有配偶者與他人非婚生育的,比照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多生育者的標準,男女雙方分別計算子女數、分別繳納。
據媒體報道,2015年瀋陽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為36664元。依照徵求意見稿的標準,今年不符合條件多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所要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為最低183320元,最高366640元。